索 引 号 | 014000422/2013-00010 | 分 类 | 政策文件 法律服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3-11-01 | |
标 题 | 省司法厅关于调整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工作 司法 基层法律服务 执业 行政审批 | |
内容概述 | 省司法厅关于调整... | ||
时效 | 有效 |
省司法厅关于调整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司通〔2013〕105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及时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审批项目的调整下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实施机关
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项目的内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补发、变更、注销。实施机关:由原来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调整下放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管县(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二、依法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能。各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尽快落实责任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做好衔接工作。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第91号令)的规定,依法开展执业核准工作。要尽快制定内部运行工作规则,严格操作程序。特别是执业核准事项都要经过司法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及时做好网上审批程序的调整和衔接工作,尽快将网上审批工作推行到县(市、区)司法局。执业核准事项的各种文书要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制作。要在省厅的指导下,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切实加强执业核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市司法局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度,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尽快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的全过程监控,实行“阳光审批”,确保行政审批的公正公平。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严肃惩处,不姑息,不迁就。
四、稳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各市司法局要按照“适度发展,着力规范”的总体要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调查研究,摸清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总量,“量体裁衣”,精心规划、合理布局,着力推动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均衡发展。要重点加强乡镇和涉农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对人员不足的所,充实人员、增强力量。要以提升队伍素质为着力点,适度发展执业人员数量。严格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坚持标准,从严掌握,切实把好人员准入关,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
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江苏省司法厅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