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0-00054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0-06-04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00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有效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00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时间:2020-06-04  浏览次数: 325


省法院:

经研究,现对魏群委员提出的《关于增设临时抚养探视诉讼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但针对婚内抚养和探视问题,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地方性规定。如《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父母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离住所或者藏匿”。

提案中提到的增加临时抚养权探视纠纷案由,赋予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临时抚养探视等相关问题,我们将积极开展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保护法治宣传。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作为重点工作内容,面向全社会开展法治宣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建立信息畅通交流渠道。当公证员、调解员、律师在办理、调解、代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双方存在抚养探视纠纷而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妇联等部门,确保妥善处置此类事件。

三是进一步发挥公证员、调解员、律师的职能作用。在办理探视权纠纷诉讼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承办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关注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及时进行疏导。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公证员、调解员、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四是进一步引导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开展立法建议研究。以儿童优先、特殊保护为工作指导,注意归纳离婚诉讼案件产生探视权纠纷的原因、类型等,对提出临时探视权主体条件、明确中止情形、执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救济措施等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发调查令”。2019年10月,为建立健全调查令制度,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共同研究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进一步细化完善调查令的申请、使用、管理等规定,切实有效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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