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4-00126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4-06-21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0979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苏司〔2024〕1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79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07-19  浏览次数:
 

朱汝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江苏设立海事仲裁机构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海事仲裁是海事、海商、航运、物流领域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受到业界广泛青睐,是伦敦、新加坡等国际知名航运中心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是港口大省、航运大省、船员大省和造船大省,在航运金融、保险、海工装备制造等领域争议解决法律服务需求大。近年来,省司法厅高度重视海商海事等领域法律服务业发展,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先导区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支持设立海商海事专业仲裁平台。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同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2023年全国海商海事业务交流会,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法官、仲裁员、律师及企业代表等参加,持续深化海商海事理论研究。设立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聘任通晓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国际经贸通行规则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加强与南京海事法院等协调配合,加强海事海商领域仲裁服务。

下一步,针对您提出的推动在江苏设立专门海事仲裁机构的建议,我们将加强相关工作的研究推进,不断提升海事仲裁服务能力,积极服务保障我省海洋强省建设。

一是研究探索引进海事领域专业仲裁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以解决海事海商争议为特色的全国性仲裁机构。目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有上海总部,在天津、大连、青岛、舟山、厦门等设有分会/仲裁中心。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设立地的省级政府同意”。我们将根据我省海事仲裁发展需要,指导南京江北新区依托国际法务区建设,积极引进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我省设立分支或派出机构,配合做好相关登记备案等工作事项。

二是加强省内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平台建设。依托仲裁机构设立专业仲裁平台,是各地加强海事仲裁服务的通行做法,我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打造专业的仲裁业务平台。今年,我们将海商海事专业仲裁平台建设,列为省厅重点工作项目予以推动,指导南通仲裁委在吕四港海商海事仲裁中心的基础上,围绕航运商贸、船舶修造、船舶交易、港口建设等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服务需求,加快打造海商海事领域专业仲裁平台,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海商海事领域争议中的作用。目前,南通仲裁委已研究制定了建设方案,拟于近期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专业平台建设。此外,我们推动盐城仲裁委加强与盐城港控股集团对接,积极参与盐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断拓展海商海事等仲裁服务领域。

三是广泛开展海事领域争议解决合作。海事仲裁的发展,离不开相关行业的密切合作和司法机关的支持监督。国际海运和相关行业合同大多采用了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标准的合同和条款,把伦敦仲裁列为重要争议解决条款。我们将推动仲裁机构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等沟通合作,深入航运中心、物流企业等宣传仲裁制度专业、高效、灵活、保密等特点,引导企业在船舶建造、修理、租赁、货运等合同中将仲裁约定为争议解决条款。指导仲裁调解机构深化海事领域诉裁调衔接,在法院受理、审理海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可委托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按照自愿、诚信、高效原则进行调解。同时,支持我省仲裁机构加强与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仲裁机构和平台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海事仲裁服务能力。

四是强化海事领域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以我省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先导区建设为契机,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为海事领域法律服务提供支撑。加强与相关法学院校合作,积极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建设,加强包括海事等领域在内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导省律师协会充分发挥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等作用,组织开展海事业务专题培训和研讨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律师处理海事领域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指导仲裁机构加强海事领域仲裁员和仲裁秘书队伍建设,探索引进国际优秀仲裁员参与我省海事仲裁工作,健全适应海事仲裁发展的工作机制,努力打造我省海事仲裁品牌。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仲裁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共同推动仲裁事业改革发展,为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作出新的贡献。

 

 

 

                                  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