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09-00015 分        类 政策文件 非诉纠纷化解 意见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9-07-16
标        题 关于加快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文        号 主  题  词 调解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 当事人 人民 纠纷
内容概述   苏司通(2007)88号   各市司法局:  ...
时效 有效

关于加快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时间:2009-07-16  浏览次数: 641

 

 

苏司通(2007)88号

 

各市司法局:

为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现就加快建立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义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江苏,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进入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特点,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任务更重、压力更大,尤其是其组织、机制等方面难以适应调解新型社会矛盾纠纷,难以及时妥善调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有必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利于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对矛盾纠纷的全覆盖;有利于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提高调解能力,加大对新时期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机制,使人民调解与各类调解在更高层面上实现有效对接;有利于整合县(市、区)范围内的调解资源,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新江苏建设。

二、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县(市、区)范围内重大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下开展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和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三)定期开展本地区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四)及时形成矛盾纠纷预警分析报告,向县(市、区)党委政府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指导本级各专业、行业的人民调解工作;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调解事项。

四、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均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为“__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矛盾纠纷的调解需要,可设立各类专业调解小组或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接待、受理、登记、联络、文书归档等日常工作。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应当由县司法局请示同级政府批复同意,并报省辖市司法局备案。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到五名,委员若干名。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委员。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司法局提出建议人选,报经省辖市司法局同意后,组织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根据调解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人选,经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向省辖市司法局备案。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为县人民调解员。县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到期可续聘。担任县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与调解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有关部门、行业、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中选择具有较高政策法律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善于主持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能对各部门(行业)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专业人士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调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两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员名册,供纠纷当事人选择。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对县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对不能发挥调解作用、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撤换。县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五、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严格遵守工作原则和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依法规范进行调解和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

(一)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费。

(二)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三)内部管理制度。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

(四)矛盾纠纷的受理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是本地区或纠纷发生在本地区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委托调解的纠纷;不得受理调解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矛盾纠纷的调解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支持。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调解,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本单位)群众旁听。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同时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纠纷激化。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二个月内调结。
(六)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经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后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六、加强对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项创造性工作,是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研究,改进指导,推进各地加快建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推进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推进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约束下进行。准确把握新时期矛盾纠纷的变化发展规律,提高调解能力,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指导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水平,为推进人民调解全国领先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

 

 

[此件增发至县(市、区)司法局]

 

 

 

 

 

〇〇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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