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09-00012 | 分 类 | 政策文件 法律服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09-07-20 | |
标 题 | 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司法鉴定 通知 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 备案 | |
内容概述 | 苏司通[2007]149号 各市司法局: ... | ||
时效 | 有效 |
苏司通[2007]149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凡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均需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印鉴备案手续。
2、司法鉴定机构原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的规格,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由各司法鉴定机构按《通知》规定重新制作。各司法鉴定机构将符合《通知》规定的本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的红印和钢印;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人签名样式集中报省辖市司法局,由市局签署审核意见后于2007年12月25日前报省厅办理备案。废止的鉴定机构各类印鉴交由市局统一保管。
3、启用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人签名样式均须先备案后启用,未经备案的不得启用。今后,新设机构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时均须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人签名样式备案手续,之前尚未办理的,此次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4、司法部的《通知》对新生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做了切实可行的细化规定,请各市司法局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我省统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厅2001年6月15日下发的《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统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印章规格及备案的通知》中与司法部《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