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时间:2014-04-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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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将第(六)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