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近日,苏州市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从救助内涵、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拓展与规范。
一是明确基本内涵。临时救助,是指各级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二是拓宽救助对象。具体包括因火灾、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的急难型困难家庭或个人;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当地户籍的特殊人员及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对象等。由原来具有苏州市户籍的常住居民拓展到持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但在居住证所在地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少于12个月或连续稳定就业不满6个月、稳定居住少于6个月的,不予救助。三是完善救助标准。原政策规定一次性不能大于3000元,一年累计不能超过5000元。而新规则明确,突发事件的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标准,取消全年累计总额一说,体现“一事一救”,避免群众误解突发事件可多次救助。同时明确,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且同一事件原则上只享受一级政府的临时救助,因特殊情况多级政府(集体或单位)给予救助时,累计救助金额不能高于实际支出和6个月的低保标准。另外,建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探索根据积分来划定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有积分的申请对象,可以根据“社会贡献类”分值适当提高其救助水平。四是丰富救助方式。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
苏州市于2008年在省内率先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以来,在救急解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7年来,全市累计投入2.04亿元,救助困难群众41.1万人次。此次修订完善,更有利于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