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3月通过,并于1997年5月经决定修正。近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完成《条例》的修订,已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原八章五十二条,经修订,现有八章六十三条,分别从预防、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关于残疾预防。增加了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建立残疾预防部门联动机制;二是卫生计生部门实行残疾儿童首诊报告以及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民政部门引导申请结婚登记人员自愿参加婚检,减少出生缺陷率;三是对有可能导致残疾的高危新生儿和伤病人员,医疗机构进行早期医疗干预和康复服务;四是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针对安全风险,采取措施,预防残疾发生;五是公民应当学习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是关于残疾人教育。从三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一是对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特殊教育机构建设、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机构发展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二是将我市成熟的政策通过法规进行固定,如特殊教育经费标准等;三是针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早期干预等特殊教育机构发展以及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问题,作了相应制度设计。
三是关于劳动就业。依据国家、省、市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增加了多项条款,分别就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扶持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四是关于康复与精神病残疾人监护。专设一章对残疾人康复的组织、康复机构的建设、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立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同时,由于精神病残疾人监护有《精神卫生法》与《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进行调整,不再单设一节,仅针对我市肇事、肇祸以及有危害他人危险的重度精神残疾人在监护与救助上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五是关于社会保障和福利。主要增加和充实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增加了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社会保险、生活护理补贴、住房照顾、景区和交通免费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三是对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用于残疾人事业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六是关于无障碍环境。为使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满足残疾人需要,补充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无障碍设施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出了要求;二是对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为方便残疾人无障碍出行,对残疾人驾驶专用车和在公共停车场停车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