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时间:2017-11-09  浏览次数:

江 苏 省 司 法 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苏司复(决)字第38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黄永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14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编号(2017)-(3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回复申请人申请内容。

申请人的理由如下:申请人认为南京市司法局设有律师管理处,并明确了其权力范围,包括: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为律协主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令南京市律协作出回复给司法局后,由司法局向申请人回复。

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2017年8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2017)-(3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南京市律协制定的《会员奖惩办法》”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由被申请人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答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2017年8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2017)-(3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据。

经查,2017年8月5日,申请人通过“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南京市律协制定的《会员奖惩办法》”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编号为(2017)-(30)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其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上述立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和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提出关于“南京市律协制定的《会员奖惩办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审查认定该信息不属于其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3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17)-(3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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