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稳定实现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无锡市对原《无锡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11月28日颁布。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关于《办法》的收缴对象和收缴标准。《办法》的收费对象与原办法相同,包括: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锡部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第四条)收缴标准沿用现行标准: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第六条)
二是关于委托收缴单位。城管局作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国税、地税、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三个部门分别进行代收缴。由于国税部门营改增,其收缴系统已不能支撑地方规费的收缴工作,故申请将原代收部分全部移交地税部门。现委托收缴单位调整为地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收缴范围如下: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以及代扣代缴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地税部门负责收缴;在市区居住的本市市区离退休(职)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外来建筑施工单位及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临时用工、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暂住户和居住在本市的其他住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收缴。(第五条、第七条)
三是关于取消减免条款的说明。原《无锡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条款已经比较老旧,在收缴过程中也并未真正实施减免条款;且无锡市对于减免政策已有统一的规定,无需在该办法中专门列出,因此取消了该减免条款。
此外,为确保2016年能够顺利完成收缴任务,《办法》颁布后立即生效,以便各收缴部门抓紧时间,迅速落实收缴工作。(无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