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18-00147 分        类 政策文件 法律服务 意见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6-01
标        题 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文        号 司办(2018)27号 主  题  词 农村 法治 工作 服务 加强
内容概述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动乡村振兴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如下意见。
时效 有效

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6-01  浏览次数: 2581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动乡村振兴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强调“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必须“全面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政策举措,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法治是重要引领和根本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全面提高农民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畅通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依法有序发展的重要任务。特别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现代农业,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和保障。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思想站位、工作站位,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主动融入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找准履职尽责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二、切实抓好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四项重点”措施

(一)拓展农村法律服务,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法治保障

1、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流程,规范服务内容,全面推行“柜台式”“开放式”的服务模式,实行法律服务“全科医生”制度,推动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公证办证室、法援服务点、“合同诊所”等,为基层组织、农村企业和广大农民提供贴近式法律服务。做实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开12348法律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服务工作室。加大12348江苏法网的推广运用,推动县乡村智能服务的一体联通,在乡、村两级平台配备服务终端,为基层群众提供远程服务。建立覆盖全省乡村的“法润民生”微信群,推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员和人民调解员“双微双员”向村组、社区楼栋延伸,开展在线法律服务,切实打通农村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2、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做好农村传统领域法律服务工作的同时,重点围绕农村发展各类经营主体、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要素资源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农业产业链条和产业体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制订工作,主动为农业订单合同、农民外出务工合同、农村土地转包、租赁、使用权入股合同等各类农业合同提供起草、审查服务,实现服务从侧重事后法律救济向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后法律救济并重方向转变。按照“1名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不超过5个村(社区)”的要求,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委派优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严格工作规范,提升服务质效。围绕全省乡村振兴“十项重点工程”,进一步加大为基层党委政府服务力度,提高依法实施水平。

3、发展壮大农村法律服务力量。大力实施促进县域律师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和公证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指导农村地区按需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坚持“不变体制变机制”,组建乡镇12348法律服务队,在辖区内开展巡回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积极推广“互联网律师事务所”“智慧普法”“智慧调解”等创新举措,进一步提升乡村专业法律服务供给水平。组织开展司法行政“五方结对”帮扶,推动省定12个重点帮扶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群众性社会组织,积极培育“乡贤会”“百姓议事堂”等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法治类社会组织,组织引导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教师等专业人员参与乡村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充实农村法律服务力量。

4、深入实施“法律扶贫”行动。积极推广“朱家岗”法律扶贫模式,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走访乡村社区,对低收入村(居)民法律需求进行全面摸排,重点对低收入人口追讨薪资、事故伤害赔偿、抚养赡养、生产经营、就业创业、债权债务、扶贫保障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大法律援助向农村低收入人口覆盖力度,积极推进将农民因劳务纠纷、土地纠纷、农业生产经营中因侵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形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完善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机制,简化受理农民和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程序,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将法援初审权下放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把为困难群众申办法律援助纳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清单,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二)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农民法治素养

5、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着眼推动农业现代化,大力宣传农业经营体制、耕地保护补偿、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涉农普法责任清单,推动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落实。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引导农村群众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尊严,从内心深处拥护和真诚信仰宪法。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作用,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广泛开展涉农民生保障、扶贫开发、农村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党的“三农”政策宣讲,让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走进广大农村、走进千家万户。

6、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分年度制定普法计划,加强对村“两委”干部、农村致富带头人的法治培训,提高运用法治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运用“法润江苏微联盟”“网络普法联盟”等载体,推送普法内容,方便群众了解法律政策、咨询法律问题,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法治与德治相融合,深入开展“崇德尚法”新型村(社区)、“崇德尚法”好家庭评选,提升普法社会参与度。采取“法治宣传大篷车”“普法达人”“法治邮路”等形式,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

7、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农村法治教育阵地建设,建设一批特色鲜明、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吸引群众的法治文化公园、法治长廊、法治主题广场等法治宣传阵地。实施法治文化建设能力提升、作品创作繁荣、传播体系优化、法治文化惠民、组织保障体系完善等“五大行动”,加强农村法治文艺和文化作品创作,让群众在欣赏优秀文化作品的同时接受法治文化熏陶。加强农村法治文艺宣传志愿队伍建设,鼓励支持乡土文化骨干、基层文化名人、优秀群众文化团队参与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法治文艺表演和作品展出,用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理念。

8、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活动。按照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普法全过程各环节,创新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依法推进农村“四民主两公开”,推动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组织村(居)法律顾问梳理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基层依法治理能力和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德法涵养文明·共建绿色生活”专项活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文明创建、优秀传统文化、公民道德实践、群众生产生活“六个深度融合”,以生动的法治实践引导农村居民自觉养成文明法治意识。

(三)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

9、加强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加强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有人员、有场地、有标识、有制度“四有”要求,做实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基层社会网格化治理单元,在自然村组、村民聚居区、农业合作社等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充实专兼职调解人员,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将人民调解工作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与培训,按照县、乡、村(社区)5:2:1的比例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确保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员落实、素质提升、工作规范,有效发挥源头排查预防、信息汇总和纠纷调处作用。到2020年,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现全覆盖。

10、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按照构建社会矛盾风险综合防控新体系的要求,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强化公调、诉调、访调联动对接,进一步做好农村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符合新型农村建设要求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大与涉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沟通,加强涉农重点行业和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集贸市场、农村产业园区、农业生态保护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制。健全矛盾纠纷预警研判体系,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民情民意分析、重大矛盾纠纷报告等制度,切实发挥人民调解预警预防作用。

11、提升涉农矛盾纠纷化解质效。坚持扎根乡土生活,及时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型纠纷。认真研究和把握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积极拓展农村人民调解领域,重点做好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等纠纷的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法企同行”“春风行动”等法润江苏专项活动,加强涉农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到2022年,实现95%以上的矛盾纠纷在乡镇以下得到化解,力求在农村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

12、创新人民调解方式方法。坚持发展“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创新应用“老娘舅”“和事佬”等农村传统调解方式。充分发挥新乡贤作用,引导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员参与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宜居乡村建设等,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方式方法创新。结合服务农村电子商务、“一村一品一店”建设,加快推进“智慧调解”建设,运用新媒体开展网上调解、微信调解、远程视频调解。加强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和解读,选编发布农村群众反映突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发生频率高、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矛盾纠纷调解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引导群众形成正确预期,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强化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安全稳定

13、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乡镇社区矫正协作机制,加强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联动”,提升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构建一体化技术防控体系,工作人员全面配备社区矫正警务通和执法记录仪,重点社区服刑人员新型技术定位设备使用率达100%。落实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要求,加强社区服刑人员余罪漏罪排查,确保不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安全稳定事件。推进社区服刑人员损害修复,针对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特点,完善分类管理、因人施教、重点帮扶等矫正方法,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能力。按照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配比15:1的要求,增加乡镇社区矫正社工配备,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14、落实乡村安置帮教措施。深化“前置化、协议制、社会化”安置帮教改革,进一步加强乡村刑满释放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完善衔接管理,全面落实重点刑释人员“必接必送”制度,接送率达100%。推行流动安置帮教对象“两头包、双列管”,落实衔接管控措施,确保异地流动有效管控。扎实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落实乡村刑满释放人员农村宅基地、责任田等安置措施。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为刑释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争取政策扶持,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加强乡村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帮助解决好就业难、生活难等问题,努力降低复吸率。

15、加强对困难特殊人群的教育帮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狱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后续照管对象等特殊人群特困家庭困难帮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特殊人群中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甄别认定工作,帮助对接落实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扶贫政策,做好生活安置、就业推介等回归衔接工作。对特殊人群特困家庭存在经济困难的,经常性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及时帮助解决家庭生产生活困难,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戒人员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困难特殊人群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的,要主动联合教育、民政等部门,及时帮助解决未成年子女入学等困难,切实防范失学、辍学、流浪问题发生。

三、加强对司法行政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投入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各项工作中来。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自觉将司法行政工作纳入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大局之中,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路子和新方法,提高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进一步理顺司法所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统筹区域范围内的人力资源、服务资源充实司法所力量,把司法所打造成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中坚力量。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司法行政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开辟活动专栏,全面宣传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创新举措和实际成效。要及时总结鲜活经验和成功做法,选树表彰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放大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效应,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满意度。                                     

 政策解读         

 

 

 

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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