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18-00157 分        类 计划总结 非诉纠纷化解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8-08-30
标        题 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

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有效

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08-30  浏览次数: 249


为深入贯彻司法部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努力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加强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化解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化解的现实意义

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是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强做实基层、服务城乡居民的关键环节,是深化平安江苏建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有力抓手,也是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的现实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化解的重要意义,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把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融入到网格、责任落实到网格,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化解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发挥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问题”。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社会治理的难点也在基层。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在维护基层稳定和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实现村(居)、乡镇(街道)及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数量占本地区化解矛盾纠纷总量不少于95%的目标,就必须大力加强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努力夯实社会治理的基层基础。一要确保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要按照《人民调解法》和《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规定,确保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健全完善、力量配备到位。对因村(居)换届、人员流动等造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缺额要按规定及时推选补充,确保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转正常、作用发挥正常。要加强村(居)调委会对草根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活动的统筹指导管理,进一步推进在村民小组和居住小区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二要持续开展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通过持续不断的规范化建设活动,保持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健全,调解程序规范,不断提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三要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切实配备到位。要认真贯彻省委《关于深化平安江苏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县、乡、村按照5:2:1的标准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要求,重点要解决目前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多由村(居)两委干部兼任,很难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问题,保证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专用。

(二)积极推动“双员”融入综合治理网格,实施矛盾源头化解。指导各地协调组织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主动进驻社会综合治理网格,担任网格员,充分发挥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优势,发现掌握基层矛盾纠纷信息线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发生地域,努力让矛盾不出村(居)。将参与网格矛盾化解工作纳入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日常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形成工作标准。按照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设定的工作程序,指导制定“双员”在法律服务和调解工作中掌握的矛盾纠纷信息定期上报制度,推动“双员”将发现的矛盾纠纷信息和线索按照类别和严重程度,按照流程及时或定期上报到有关部门。建立“双员”矛盾化解工作日志,指导印制“双员”参与矛盾化解工作手册,实时记载发现、参与、上报有关矛盾纠纷信息情况。要进一步推动“双员”向基层村组、楼栋延伸,将“双员”联系方式公示在村(居)民居住集中点和小区楼栋,方便群众联系,在游客集散地、小商品市场等需求旺盛区域试点设立“双员”服务点,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三)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矛盾化解指导各地充分发挥“乡贤会”“老娘舅”等基层社会组织作用,借助其熟悉社情民风、草根亲民的优势特点,组织其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指导社会组织确定专人负责与网格员对接,开展调解工作。指导社会组织根据自身人员构成等实际情况,制定参与所在村(居)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工作计划,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和线索。指导社会组织不断优化组织构成,提升工作能力,努力实现化解一案成功一案,将矛盾化解在源头。总结推广南京市浦口区等地的做法,将“乡贤会”纳入基层网格,最大限度发挥“新乡贤”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四)积极推动调解组织特别是个人调解工作室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有序对接。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要不断丰富和拓展服务内容、服务产品、服务形式等,满足群众对法律服务特别是调解服务的需求,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个人调解工作室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有针对性调解服务,打造具有地方特色调解名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

(五)推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着眼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和道德素养,持续打造“法润江苏德法同行”活动品牌。以主题活动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和滋养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社会建设中。持续推进“法护人生”“法进家庭”“法润村居”三大行动,推广全生命周期公民权利义务清单,推动所有村居实施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专项治理,开展立法治家规家训、传良好家风家教、评诚信道德家庭等活动,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增加道德的法治元素,引导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在遵从共同约定的过程中感受法治、接受法治,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良性互动。着眼强化网格化管理,积极加强村(居)法治书记、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等“三法”队伍建设在责任网格中,为每个村(居)配备“法治书记”,主要从大学生村官、司法行政干警中选派。在基础网格中,以农村家庭、村民小组,城市居民家庭、楼幢、小区等为单元培育“法律明白人”。认真落实“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确保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网格中实现全覆盖。

三、加强对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将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重视支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强化分类指导,注重发现短板,及时整改提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各地开展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治理工作的特点和成效,总结网格化源头治理工作的规律,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在网格化源头治理工作中的作用。要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努力提高全社会对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治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调动全系统参与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治理的积极性。及时总结推广和宣传网格化源头治理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大力宣传在网格化源头治理中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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