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若干措施
时间:2019-09-20  浏览次数: 33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全省行政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立法为民、立改废释并举,围绕构建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工作体系,加强对行政立法工作的全程规范、指导、管理、监督,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服务“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根据新时代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我省行政立法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精准把握重点领域行政立法需求

1.建立重点领域行政立法项目储备库。着眼加强中长期六个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组织力量从专家学者、政府工作和社会公众视角,对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安全等重点领域的立法需求进行调研,深入研究把握高质量发展中的立法需求,建立重点领域行政立法项目储备库,按照所涉领域、成熟程度等对储备项目实行分类和动态化管理。积极引导律师“两代表一委员”等提交立法议案、提案、建议,涉及重点领域的立法建议纳入项目储备库。

2.发挥政府立法部门牵头组织征集行政立法需求作用。强化政府立法需求统筹,对政府规章项目以及由政府提交议案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由政府立法部门组织全系统向社会统一征集、汇总项目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建议。政府立法部门按照规定积极参与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研究论证,主动与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协商。由政府提出议案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在立项时该草案送审稿未报送政府的,原则上不得列为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3.实施立法前论证评估制度。坚持调研先行,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立法项目建议附有评估、调研报告的,政府立法部门优先予以审查,对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群众迫切需要、各方面意见比较统一、主要制度相对成熟的项目优先推动立项。制定出台《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办法》。

4.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科学确定协同立法项目,实质推进长三角区域、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宁镇扬大都市区、扬子江城市群等区域立法协作,推动明确区域立法协作模式,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协同治理、信用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每年选择1—2项立法项目开展长三角协同立法。

二、推动落实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要求

5.推行立法项目起草工作小组制度和同步起草制度。立法项目起草单位明确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富有立法起草工作经验、具备相关领域专业能力、熟悉立法技术、能够驾驭立法文字表达的人员等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开展立法项目起草工作。接受过立法业务培训、具有公职律师身份的人员可以优先选入起草工作小组。探索立法项目同步起草制度,立法项目涉及重大战略,或者涉及多部门职能有较大争议的,政府立法部门可以探索组织成立独立于起草单位之外的起草小组,或者委托立法专业团队同步起草。

6.提前介入重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政府立法部门每年在立法计划项目中确定重点立法项目,积极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指导起草单位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推进起草工作,掌握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组织起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对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指导起草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研究解决。对重大法规项目,推动成立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政府立法部门、牵头起草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法规草案中的重要事宜。

7.落实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先行决定制度。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或者相关部门对核心制度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取得一致的,由起草单位提出解决方案,先行报本级政府决定。未经本级政府先行决定的,不得报送审查,已经报送审查的,可以退回补正。

8.严格执行立法项目送审稿限时报送制度。起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在计划审议时间的6个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向本级政府报送规定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和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政府立法部门。起草单位延迟报送规定材料,致使审查时间不足6个月的,政府立法部门可以相应延迟提请审议时间。

9开展年度政府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价。政府立法部门及时跟踪了解年度政府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督促起草单位按照进度安排和规定要求开展起草工作。对执行不力、工作进程明显滞后、起草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整改。政府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工作年度监测评价体系。

三、创新行政立法审查工作机制

10.试行立法项目主办制度。统筹行政立法审查工作力量,创新立法人才培养和锻炼机制。政府立法部门可以将富有立法岗位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立法项目审查任务等符合条件的人员确定为立法项目主办人,设立主办人库。从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型人才、公职律师、青年后备人才等专业人才库中,选取相关人员与主办人共同组成工作小组,以团队形式承担立法项目审查工作,实行立法项目化管理。制定出台《立法项目主办制度工作规定》。

11.建立立项项目起草质量评价制度。政府立法部门收到起草单位报送政府的立法项目送审稿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查标准,从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等方面,对起草质量进行分析评价,评价情况作为起草单位在法治建设中履职尽责的重要依据。必要时,政府立法部门可以委托专家等第三方参与评价,同时也为开展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法规规章送审稿及随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确实不宜继续审查的,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退回起草单位,暂缓审查。

12.完善立法项目审前说明制度。起草单位在基本完成起草工作后,向本级政府报送正式送审稿前,可以先行与政府立法部门沟通对接,确定具体报送要求。政府立法部门收到本级政府转办的送审稿后,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召开审前说明会,由起草单位负责人到会就立法背景、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重大制度设计、争议意见处理等情况进行说明,与政府立法部门共同研究重点问题和核心条款,确定后期立法审查工作方向和审查修改重点。起草单位起草工作小组人员、政府立法部门立法项目主办人及工作小组成员参加说明会。

13.改进立法协调和论证咨询机制。加强对重大立法事项的研究协调,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政府立法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已经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并执行协调一致的意见。对经充分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政府立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评估意见等,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提请本级政府决定。制定出台《立法项目论证咨询办法》。

14.探索规章项目混合滚动推进机制。从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高质量立法的要求出发,适当改变现有的规章项目立项、起草、审查工作模式,推动建立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混合滚动推进新机制,不预设时间和进度,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灵活多样开展审查工作。

四、推进法规规章有效实施

15.创新政府规章解读机制。实行政府规章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送审、同步发布。普遍开展谁立法谁普法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规章,综合运用新闻通气会、发布会、集体采访、专家访谈、权威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全面介绍立法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和遵行。

16.促进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的运用和发展。关注、研究行政执法实践中具体问题,鼓励、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解决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解释要求的,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加强规章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的规范化管理。

17.督促制定相关具体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报备、报送法规规章配套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制定、报备、报送法规规章配套规范性文件,或者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制定的,制定机关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报告。政府立法部门可以对制定机关落实制定配套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18.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规章数据库。梳理、拟定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对现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分别提请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建立并动态管理规章数据库,将规章及其解释文本以及规章的修改、废止等情况纳入数据库,分批及时梳理、更新修改后的规章新文本,实现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19.开展规章项目立法后评估和全省法律实施效果评估。政府立法部门可以将规章立法后评估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常态化开展规章后评估工作。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纳入规章实施机构或者部门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工作年度监测评价体系。部署开展法律实施效果评估试点工作,通过区域性评估、领域性评估,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评估工作标准,逐步在全省域、全领域推进,建立关联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的法律实施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其在需求研判、问题分析、情况反馈、信息交流、质量检验、措施改进、对策支持等方面相互印证、相互促进。

五、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

20.丰富和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选择社会关注度高、有一定影响力的立法项目,省、市、县联动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社会宣讲、舆论引导、社会讨论等形式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利益相对方座谈会、民意调查、网上听证、小型化连续听证等多种方式,直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完善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对社会公众反映集中的意见和建议,采取适当形式集中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研究建立公众参与的保障激励制度,定期开展优秀立法建议推荐工作。

21.拓展公开征求意见载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政府公报刊载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制度。强化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的互动、交流功能,选择社会普遍关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载体灵活便捷的优势,公开立法焦点,对关键条款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引导公众理性讨论。

22.调整优化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建立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基层立法联系点数量和结构,适当增加民营企业比重。修订完善《江苏省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明确基层联系点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常态化立法征求意见和工作评价机制。发挥基层司法所职能作用和属地优势,建立司法所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立法联系点的日常沟通互动机制。

六、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保障

23.培养立法专业人才。制定行政立法人才培养规划,完善立法人才库,建立符合行政立法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工作研讨、项目点评、经验交流等活动,常态化开展立法业务培训,并通过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立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24.组建立法专业团队。完善智力支持体系,建立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律师等为主体的立法专业团队,健全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完善运行、激励机制,推进省、市、县三级的共享通用,定期评选优秀立法专家。在省内选择2—3所高校、研究机构作为行政立法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基地,对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25.编制政府规章地方标准。推动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规范地方标准立项和制定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时序进度委托省标准化研究院共同研究编制标准文本并报送评审。加强标准宣贯实施,持续推进标准体系的细化完善,形成标准制定、评估与完善的管理闭环。

26.建设行政立法信息系统。加快建成并运用覆盖行政立法各环节的全生命周期信息技术平台,实现行政立法上下贯通、各相关主体联动的网上全程运行,为固化标准、规范流程、动态管理、智能审查、统计分析、工作协同提供技术支撑。

政府立法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行政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定期检查通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围绕推进行政立法精细化,建立完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商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衔接有序、上下联动的工作架构,形成制度衔接配套、部门职责清晰、工作协调互动的良好格局。强化宣传引导、理论研究,注重典型发掘,积极营造争先创优氛围,不断提高行政立法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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