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失是否担责
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

【案情】王某系以实习生身份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财务出纳工作,入职时尚未毕业,就读专业为财会专业。该工作系原告第一份工作,公司无具体明确的财务操作管理规范,亦未对原告进行专业的岗前培训。2018年9月6日,王某接到自称为“严某”的电话,严某声称需退款给公司,并要求添加王某QQ好友方便联系。随后严某将王某拉入一QQ群,该群中除严某、王某外还有一个显示为“颜某”(姓名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的成员。后颜某通过QQ要求王某处理严某的保证金退款手续。随后,严某告知原告合同有差错需要先退还保证金,王某与QQ群中的颜某联系后,当日分三笔将12万元从公司账户转账给了严某,王某向外支付该12万元经过了公司主管会计审批。2018年底,王某申请离职,公司交接对账后发现被诈骗,遂报警。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2万元及利息。

【小助助点评】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不甚明晰。根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当履职造成的损失也应获得相应的赔偿。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其赔偿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不能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既考虑企业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本案中,王某作为案涉公司的财务出纳,缺乏基本财务常识,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仅凭网络上自行登记的内容就将公司钱款汇出,是导致案涉诈骗案件发生的不可或缺因素,对于公司的损失负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虽负有重大过失,公司未经培训即将出纳工作交予未毕业实习生负责,其财务主管审批时未加核实即予以准许,对诈骗案件的发生亦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