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财政专项资金是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指定用途的财政资金。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提高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9月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于5天后的111号正式实施。经省政府领导批准,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方面负责人解读这一《办法》,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是:省财政厅沈益锋副厅长,省司法厅周福莲副厅长,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二级巡视员顾岳良、预算处朱力副处长。相关厅局处室负责人在发布厅前排就座。我是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魏赟。

首先,请省财政厅沈益锋副厅长发布新闻。

沈益锋(省财政厅副厅长):各位媒体朋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111日正式实施。《办法》是对2010年出台的省政府第63号令的全面修订,是近年来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对于完善我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体系,依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办法》的基本情况。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财政专项资金是党委和政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集中财力解决重点问题,调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实现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2010年,省政府第63号令的施行,确立了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的理念已经树立,我省财政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稳步提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各项财政改革逐步推向深入,63号令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需要。

2018年,省财政厅对63号令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后评估结果显示,63号令的现有内容在制度设计、职责界定以及管理模式等方面,均存在一些与现在的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目标不协调、不配套的规定,63号令的修订已经势在必行。另一方面,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创新。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等制度,这些制度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全流程管理,形成了我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全新格局。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成果,为63号令修订提供了实践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化。63号令修订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办法》的修订内容和主要特点

《办法》根据财政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针对立法后评估发现的问题,对63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63号令原有43个条文,40个条文被重新修改,修订覆盖面达93%。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新要求,遵循了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实现财政资金“花得其所、用得安全”的管理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放管服”改革方向。《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专项。同时,适度下放项目审批权,赋予市县更大的资金自主权,市县可以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内,将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将“放管服”要求落实到位。

二是创新支持发展方式。《办法》将“拨改投”“无偿转有偿”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财政改革经验予以条文固化,规定专项资金可以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三是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办法》引入专项资金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信用审查、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等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信用管理水平。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在3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而出具的报告。

四是建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办法》从管理原则、设立专项时的绩效评估、重新申请设立时的专项绩效评价报告到专章规定绩效管理和监督,确立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是细化管理职责分工。《办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穿透到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明确规定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边界,有效防范了因为权责不对等而导致的责任推脱、工作推诿,有效提升了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了使用安全。

六是创新争议解决方式。针对违规资金难以追回、履职风险大等实际情况,《办法》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违约责任。在行政处理处罚之外,进一步拓展了保证资金安全的救济途径,有利于破解企业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况下,应追回资金难以追回的困境。

七是硬化法律责任承担。《办法》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增加对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分规定;拓展了执法主体范围,由原来的省级财政部门拓展为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强化了主体责任;新设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从各个维度保障专项资金安全。

三、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

《办法》正式施行,是我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一件大事。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办法》,是贯彻实施好《办法》的前提。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是认真组织培训。切实抓好《办法》学习培训,使广大财政干部吃透《办法》精神实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原则、基本涵义和具体规定,自觉把有关要求落实到工作中去。我们将结合部门预算编制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学习《办法》新规定,使之更加明晰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准确把握资金管理新要求,与财政部门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把每分钱都用在刀刃上,确保专项资金安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宣传等多种形式,利用“12.4”国家宪法日、财政宣传月等各种时机,广泛开展《办法》宣传贯彻工作,使社会各方更加明确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条件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加深对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功能的理解,形成广泛共识。这里也请各位媒体朋友能够大力支持《办法》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办法》,共同推动《办法》贯彻落实落地。

三是全面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省财政厅将对照《办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对省级财政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与《办法》及《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对照《办法》和《条例》,组织本地区财政管理制度的“立改废”工作,根据地方实际研究出台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从源头上把好法制审核关,确保与《办法》和《条例》的规定和精神相一致。

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媒体的帮助支持下,一定可以把这部具有江苏特色的政府规章宣传好、贯彻好,推动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贡献。

最后,衷心感谢媒体朋友一直以来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请大家一如既往地给予关心关注。谢谢大家!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谢谢沈益锋副厅长。下面,请省司法厅周福莲副厅长发布新闻。

周福莲(省司法厅副厅长):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921日经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23日,由吴政隆省长签发第138号省政府令发布,将于11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这部规章的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过程

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有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2018年,省财政厅适时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在制度设计、职责界定和管理模式等方面拟定修改计划,组织开展立法起草工作,并于2019年形成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接手审查后,通过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轮征求省级部门和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开展实地立法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建议100余条。在对意见建议逐一研究、吸纳的基础上,省司法厅围绕制度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召开立法座谈会、立法协调会对重点问题和争议事项进行协调、论证,并会同省财政厅反复修改完善,在各方取得共识后,按照立法程序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4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一是明确了设立的总体原则和要求。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二是统一设立程序和执行期限。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执行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三是建立了调整和撤销机制。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省财政部门可以报请省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二)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执行。一是明确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和审查要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申报单位和个人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骗取专项资金。二是规范资金拨付。规定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三是加强资金盘活。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支持的领域。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和考核。一是严格绩效目标管理。规定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二是强化绩效运行监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并开展自评。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项目执行。三是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规定省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监督管理职责。《办法》科学划分和落实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职责,压实各方责任。省财政部门负责总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市县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谢谢周福莲副厅长。下面,各位记者朋友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供职于哪家媒体,以及提问哪位负责人。 

中国财经报记者:我有一个问题,请教财政厅的领导,《办法》有一个比较新颖的提法,也是一个亮点,即“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请详细介绍一下“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朱力(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谢谢,我来回答一下。“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主要体现在《办法》第二十五条。此项改革的基础是财政资金整合,即将原来众多零星、分散的小专项实质整合为规模大、效益强的“大专项”,集中财力办大事,并通过任务清单形式下达市县,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统筹使用专项资金,赋予市县更多自主权。

具体来说,“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谋划,根据各专项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赋予市县不同的整合权限,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

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逐步做到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同步下达,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到市县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市县根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自主确定项目,并按照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报省备案。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整合使用专项资金。

我省2018年起就开始在涉农专项资金领域试点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逐步拓展至其他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效。现通过规章的形式,对该种管理方式加以推广和固化,巩固财政资金整合成果,有利于激发财政资金效益的充分发挥。谢谢。

扬子晚报记者:刚刚听到介绍,细化管理职责分工是这次《办法》的一个亮点,看这个《办法》里面有一章的篇幅专门来介绍。想请问一下,这个细化部门的管理职责必要性和目的是什么?谢谢。

顾岳良(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扬子晚报的记者。《办法》科学划分和落实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各环节职责,是《办法》的重要创新点之一。通过对63号令的立法后评估发现,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交叉是较为突出的问题。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相伴而生,相互渗透,造成财政与业务主管部门权责界限不够明确,相互越位或者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上下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纵向分工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明确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横向分工,造成主体责任不落实,实质性审核不到位,既不利于保证资金安全,也给各部门带来履职风险。例如,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财政部门往往不掌握项目具体情况,对申报材料究竟履行了实质性审核职责,还是程序性的形式审查职责?因为63号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旦出现虚假申报,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就难以界定。

为此,《办法》将厘清管理职责作为本次立法重点内容,按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界定。《办法》在第五章专门设定5个条文,分别明确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分工,这样就夯实了资金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管理各环节责任,目的就是要形成专项资金管理合力,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近年来,财政收入放缓,刚性支出增加,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同时也一定程度存在资金沉淀、效益不高的情况,这就涉及到规范新设专项,取消效益不高、已无存在必要的存量专项的问题。请问,《办法》是如何完善专项资金设立与退出程序的?谢谢。

朱力(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们是通过对63号令的立法后评估,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只增不减、退出不畅的问题较为突出。很多专项资金已经设立了十几年,与当前实际情形严重不符,资金效益也无法完全发挥,造成财政资金监管风险。同时,许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能规定执行期限,导致专项资金退出无法可依。针对这种现象,《办法》从3个方面明确规定专项资金设立与退出机制,从而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

一是明确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省财政厅每年制定专项资金清单,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二是强化了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明确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厅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省财政厅可以通过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专项资金明确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三是明确了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4个条件。《办法》规定,当出现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财政厅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通过以上规定,专项资金的设立与退出程序将更加规范完善,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将得到有效提升。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我想问一下沈厅长,刚才您从文本角度介绍了立法的创新首创之处,那么法的用处在于执行,省里主要财政专项资金有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苏北农房改造资金,能不能结合这个项目,介绍一下《办法》如何更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谢谢。

沈益锋(省财政厅副厅长):谢谢这位媒体朋友。您刚才提的这两个专项资金,是省里安排的规模比较大的资金,使用管理也严格。就苏北农房建设专项资金而言,我们根据省政府要求,针对苏北困难农民房屋的改造规模、户数,确定专项资金总额,由省市县各级分别安排预算。同时,我们还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这两项资金的安排与现在的《办法》是吻合的。一是这两个专项资金的安排,都是经过省委省政府同意批准而设立的;二是专项资金都设定了绩效目标,有严格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每年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每年调整对市县专项资金的拨付金额。谢谢。

交汇点记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根据了解,这项管理改革已在实践中逐步推开,能不能介绍一下,这一改革举措在《办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顾岳良(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谢谢这位记者朋友。《办法》第四条,确立了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绩效优先的原则。同时,《办法》将全过程绩效管理的理念贯穿始终。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我省出台《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办法》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为指引,同时结合近两年我省绩效管理经验做法,以立法形式,一是明确了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二是明确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三是明确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办法》对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更加注重结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记者朋友们,制定《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举措。建议记者朋友们结合《管理办法》111日实施以后的效果,对相关工作继续开展后续报道,也请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今天的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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