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0-00373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0-11-10 |
标 题 |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核准考试应试规则》《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江苏 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监考规则 |
||
文 号 | 苏司规(2020)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了规范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则。 | ||
时效 | 有效 |
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试规则》《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监考规则》《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中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已经省司法厅第3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核准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务安全系统核验身份等相关检查后进入指定的考场。
无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五)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提供文具,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第八条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人员查验。
第九条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申请成绩复核,复核范围为有无漏评、各题有无漏统分、成绩合成有无错误,不涉及评分标准宽严程度的掌握。
第十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江苏省司法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人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应试人员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非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人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采用纸笔方式答题
第十九条 采用纸笔方式进行主观题答题的应试人员,要按照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二十条 采用纸笔方式进行主观题答题的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致使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在答卷(答题卡)设定的答题区域作答。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第二十二条 采用纸笔方式进行主观题答题的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损坏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扫描和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印刷不清等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采用纸笔方式进行主观题答题的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将纸质答卷(答题卡)和考场配发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试规则》《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监考规则》《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中偶发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