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某。
申请人:丁某甲。
申请人:孙某。
申请人:丁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文,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云,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7]74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江区2017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称苏政地[2017]743号批复),于2020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7]743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7]743号批复。
经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7]743号批复,该批复涉及征收七都镇吴溇村集体土地。2017年11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作出吴府通(2017)58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同日,该公告被张贴于吴溇村村委会公告栏。在张贴的吴府通(2017)58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中,已明确公布了苏政地[2017]743号批复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内容。申请人承包地在苏政地[2017]743号批复范围内。
另查明,2018年4月29日,原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吴地网挂[2018]6号《苏州市吴江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决定网上挂牌出让位于七都镇幸福路西侧地块宗地编号为WJ-J-2018-014,宗地总面积16128.04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告于同日刊登于《吴江日报》。根据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亨通凯莱酒店项目建设地点为吴江区七都镇幸福路西侧地块,地块招拍挂编号为WJ-J-2018-014,面积为16128.04平方米。地块上市权源为苏政地[2017]743号批复,征收地块编号为2017-3-29。该项目方案按规定在中国吴江网及现场进行了批前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10日,现场公示图张贴位置为所在地块北侧围墙(靠幸福路段)外侧,紧急疏散集合点标志附近。经公示无异议,2019年3月28日,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项目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19年8月1日,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项目规划许可情况作出了批后公布,在中国吴江网站及施工现场进行公布,现场位置为所在地块东北角工地入口处。
本机关认为:
2017年11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以发布吴府通(2017)58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的形式,将苏政地[2017]743号批复的内容、有关事项在七都镇吴溇村村委会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示。另,通过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布等相关事实,可以说明申请人对涉案集体土地被征收这一重大事项,应当早已知晓。申请人在2020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