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0-00334 | 分 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0-06-22 |
标 题 |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5049号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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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有效 |
曹立志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自贸区法律服务为企业投资发展提供优质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经省司法厅与省商务厅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办理过程
您所提第5049号建议被省人大确定为重点处理代表建议之一,我厅作为主办单位,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成立了由柳玉祥厅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和南京、苏州、连云港市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15个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门工作组,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了《第5049号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以省司法厅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印发了《人大代表第5049号建议任务分解表》。我们专门赴上海、苏州、连云港市就您关心的自贸区法治建设工作进行调研、论证,期间柳玉祥厅长主持召开两次代表见面会,当面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您的建议办理为契机,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保障的指导意见》,已与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联合发文,对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进行面上指导和推动,同时要求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司法局结合您的建议,出台了服务和保障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具体举措。
二、当前相关工作情况
省司法厅对自贸试验区建设高度重视,将其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建设”一起列入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对接、服务和保障的重大战略,全面加强相关行政立法、执法监督、法律服务等法治服务和保障,努力为自贸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着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推动将《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入省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并作为年度重点立法项目组织推进。在《江苏省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草案)》审查修改工作中,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要求,将“小餐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证照“前改后”的改革措施,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认并作出具体安排。二是切实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高效法律服务。在南京、苏州、连云港自贸试验区成立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南京江北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都已按标准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园区和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提供了线上+线下的法律咨询、调解服务、公证办理、法律援助及司法鉴定、仲裁指导服务;在江北新区设立了江北新区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和江苏(南京)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中心等平台;推动在南京片区入驻了台湾庆辰法律事务所驻南京代表处,促成了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和华讯平台的涉外法律服务合作,开启了多元法域的境外律所间、多元法域境外律所组成的法律服务平台与境内律所间的“多元复合式联营”。三是推动公证行业快速为自贸试验区提供服务。推动实体平台进驻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设有合作制公证处,南京片区设立南京公证处江北自贸试验区办证点,连云港片区设立连云港公证处办证点,实现了服务全覆盖。在南京江北新区等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成立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建立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公证存管平台,为企业发明创造、专利许可提供数据存管、保全证据服务。四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指导南京、苏州、连云港市制定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计划。与省工商联联合确定首批30家民营企业为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其中南京3家、苏州3家、连云港2家,要求各地区要及时处理涉企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具体建议答复
围绕您提出的9个方面的建议,我们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了15个方面的工作举措。
一是加大法规制度供给。着眼建立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衔接工作。开展自贸试验区立法调研,将贸易便利、投资自由、通关便利、政府放权等方面法制需求优先纳入立法计划,建立自贸试验区立法项目储备库,推动出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把握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内容的立法侧重点,配合国家管理部门推进相关改革创新,对标国际经贸规则,结合我省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适时提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调整实施建议,推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调整实施。特别在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地方事权方面,用好省、市两级立法权,加快自贸试验区立法进程。把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需求,加强信用监管、跨境电商、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立法前瞻性研究,推进创制性立法。加强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抓紧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建设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编制中英文双语版《中国(江苏)自贸试验区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及时将实践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固化上升到规范层面,不断健全自贸试验区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坚持以清单管理模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梳理公布并动态调整自贸试验区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企业“负面清单”。按照依法赋予自贸试验区充分经济管理改革自主权要求,完成自贸试验区省、市两级管理事项赋权清单合法性审核,严格审查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行使层级和设定依据,切实规范赋权事项实施范围。优化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与清单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模式。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推动建立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标准,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活动。在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建立健全承诺核查、承诺退出和虚假承诺惩戒机制。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做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合法性审查,推行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释放市场活力。加强自贸试验区对外招商和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为建设规划、土地交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等提供法治服务。运用法治手段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平竞争问题投诉举报和法律维权机制,确保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是创新行政执法监管。按照“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探索自贸试验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管理权限下放,梳理和规范自贸试验区行政执法事项,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互联互通。创新适应监管后移、精简行政的执法监督方法手段,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执法和监管责任落实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执法盲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建立覆盖追溯、检查、处罚的全流程执法监管模式,有效精简整合监管事项及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裁量规范化、流程科学化。着眼执法精准化、监管差异化,推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管理,尽快出台规范行政执法取证相关指导意见,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快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建设,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共享,促进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结合市场主体“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建立“信用+执法”分类监管机制,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一批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提升自贸试验区行政执法效能。
四是协同推动公正司法。加大对自贸试验区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利和合法财产。创新国际商事案件诉讼与非诉协同化解机制,推进诉讼调解、诉前调解与非诉方式调解无缝衔接,推动国际商事调解进驻自贸试验区审判机构,促进案件联动高效办理。加强司法引导,协调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法律查明中心和线上中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推动相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正确合理适用。探索推进自贸试验区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选聘具有金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等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探索推进港澳籍人民陪审员选聘。加强自贸试验区企业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权益保护等司法服务研究,充分发挥律师特别是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开展制度创新法律风险评估,推动建立健全企业轻微违法免罚、轻罚清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
五是培育国际规则共识。加大自贸试验区政策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商业惯例的宣传,加强对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研究把握,组织自贸试验区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新出台法规规章专项宣传活动,推动在自贸试验区树立广泛的国际规则认同。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协同治理模式,对接自贸试验区法律规范标准、市场监管要求、司法救济机制等,推动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完善和落实行规行约,发挥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效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开展树立守法诚信企业家、标杆企业活动。加快研究出台江苏法治环境指数,开展自贸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监测评估,突出产业扶持、风险管理、金融治理等重点,推动构建商业友好型法治社会,将法治创新实践积极融入“网格化”,提升自贸试验区社会治理水平。
六是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平台。发展国际商事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建立江苏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制定相关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和程序,围绕贸易投资、技术转让、产权交易等纠纷多发领域,为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灵活、高效、经济的专业调解服务。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结合区位特点、市场需求,采取与国际知名调解组织业务合作等方式,探索设立区域性、专业性商事调解平台,为自贸试验区企业提供更多选择。利用国内外调解资源,整合律师、仲裁员、社会组织以及企业、专家等多元力量,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探索以境内外专业调解人士联合调解为代表的特邀调解模式,提升当事人的首选率和认可度。对照我国参与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研究建立境内调解协议司法对接与确认制度,确保国内调解协议域外可执行性,帮助自贸试验区企业稳妥处理跨境贸易、投资等纠纷。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办案指引,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是健全国际商事仲裁网络。充分发挥仲裁作为国际商事纠纷通行解决方式的便捷高效优势,挂牌运行江苏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加大国际知名仲裁员选聘,为自贸试验区国际货物买卖运输、跨境投资、并购重组、国际工程承包等领域商事纠纷提供专业化解决平台,打造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主场优势”。各片区仲裁委分别研究建立国际商事适用仲裁规则,优化受理、审理、裁决、执行程序,探索实行自由选择仲裁规则和紧急仲裁庭、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等,探索聘请专业管理人员、国际知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委执委,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自由,全面提升商事纠纷仲裁效率。加强与境内外仲裁组织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加入中国自贸试验区仲裁合作联盟,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提高江苏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认可度、话语权和影响力。
八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围绕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专业优势,聚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全链条,向自贸试验区企业提供快速维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专利运营等相关法律服务产品。探索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公证服务新模式,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公证存证平台,推出原创保护、知产交易、维权取证等公证服务。推动法律服务机构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及服务合作平台等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侵权打击、交易转让等方面合作,积极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建立知识产权诉讼支持制度,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推动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仲裁调解、人民调解等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出公证、调解、仲裁等组合式服务,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效率。
九是优化涉外法律服务布局。深化促进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推进法律服务市场扩大开放,加大国际、国内高端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引进力度,探索放宽自贸试验区聘雇高层次外籍法律专业人才条件限制,赋予自贸试验区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等许可权以及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等初审权。鼓励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以联营、设立办事处等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争取国家授权允许港澳律师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涉外涉港澳业务,鼓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对外交流,引导省内律师事务所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提升法律服务国际化水准。主动对接服务自贸试验区“走出去”企业,加快海外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优化“三条线”布局,结合我省境外投资项目布点,形成覆盖“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涉外法律服务综合网络。加大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发展扶持,各片区在机构落户、人才引进、专业建设等方面推出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探索建立涉外法律服务执业支持机制,引导鼓励省内具有资质的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和反倾销、反垄断调查,做好涉外经贸争议纠纷化解工作。实施涉外法律服务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培养计划,建设一批海外实习基地,打造一批具备国际化视野、专业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十是创新法律协同服务机制。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打造共建共享、协同运行的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协同平台,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与会计、审计、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对接,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和相关行业组织等合作,为各类市场主体协同提供综合性、多元化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跨界联合,为企业开办、运营、上市、破产重组等提供全流程全方位商业服务。发挥省、市两级破产管理人协会作用,推动建立涉外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研发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法律服务产品,拓展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赋强公证业务,探索小微网贷互联网赋强公证,建立企业借贷和担保信息库,积极参与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监测分析和化解处置。推动省内特别是三个片区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行业组织和服务机构建立对外交流和内部协作机制,形成业务协同、联动服务格局。
十一是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通过设立自贸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建立法律服务产业园、组建法律服务团等方式,推动律师、调解、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向自贸试验区整合集聚,扩大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化专业化,在自贸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受理”“一口接件”服务模式,围绕企业开办设立、项目融资、货物通关、破产注销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分类研究制定法律服务“一件事”清单,对应设置受理窗口、项目方案、办件团队等,探索采取代理制、联办制、合作制等方式,建立与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专业机构等单位组织的协同服务机制,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主体服务需求。在“12348”江苏法律服务网设立“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一站通”并接入自贸试验区官网,开发英语等多语种留言咨询频道,形成“线上+线下”同步联动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服务智能化建设,部署运用“智慧公证”“智慧调解”“智慧仲裁”等。加大自贸试验区专属法律服务产品研发和模式创新,运用“法企同行”、法治体检等载体,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推行仲裁、调解、公证、行政复议等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提升自贸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
十二是健全组织机制。各地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统筹推进,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好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法制建设专题工作组牵头部门职责,抓好重点任务推进落实。坚持党对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领导,特别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实现对进驻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组织、平台、机构全覆盖,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强化对外协作,加强与人大、法院、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围绕解决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项目,建立完善联席会议、联合会办等工作机制,探索组建自贸试验区法治保障“智库联盟”,形成协同推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工作合力。
十三是推行目标管理。树立以法治引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发展目标,坚持系统性谋划、项目化推进、清单化管理,对所有工作项目,逐一明确责任分工、时限要求和推进举措,构建围绕项目配置资源、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片区推进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形成各具特色的自贸试验区法治路线图、施工图。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强过程监测和跟踪指导,推动关键环节、难点问题及时有效解决,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十四是加大创新试点。围绕我省自贸试验区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战略定位,结合各片区功能划分,一体统筹、分区推进,大力开展法治建设创新实践。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改进,在学习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建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突出原始创新、叠加复制、集成超越相结合,打造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江苏品牌”。建立自贸试验区法治创新案例库,完善收集、选编、发布机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规范、教育功能,持续激发创新活力。
十五是争取社会支持。优化外部发展环境,落实政策扶持和基础保障,拓展社会各方参与支持法治建设的路径和举措,为推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充分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媒介渠道,大力宣传法治建设最新进展、创新成果及服务成效,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有针对性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建立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常态化开展互动交流,营造全社会参与和推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我省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提出宝贵建议。我们将切实把加强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系统谋划、创新举措、压实责任,为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法治服务保障。
附件:1.省司法厅《第5049号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
2.省司法厅《人大代表第5049号建议任务分解表》
3.省商务厅《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5049号
建议的会办意见》
4.南京市司法局《关于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法治建设
的相关建议》
5.苏州市司法局《关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苏州片区建设推进情况的报告》
6.连云港市司法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049
号建议协助办理相关情况的报告》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
第5049号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049号系连云港代表团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曹立志代表所提,建议主题为“加强自贸区法律服务为企业投资发展提供优质营商环境”。该项目被省人大确定为重点处理代表建议之一,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牵头督办、副省长惠建林领办,省司法厅为主办单位,省商务厅为会办单位。省厅对该建议高度重视,厅长柳玉祥领衔办理。为认真做好该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相关部署和要求,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自贸区的战略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理念、坚持服务意识,落实江苏自贸区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为自贸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和法治保障;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有关要求和精神,做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质量优良、代表满意,严格按照省厅确定的办理规范和序时安排组织推进;三是认真研究分析代表建议,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和面对面交流,掌握建议的实质性内容,把办理过程体现为与代表充分沟通交流的过程,体现为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举措的过程,体现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力担当的过程,做到分析到位、领会到位、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汇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研、公证、仲裁等各方资源,全面加强行政立法、执法监督、法律服务的配套供给,为自贸区建设贡献司法行政力量。
工作目标:以建议办理为契机,全面加强自贸区法治保障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研究,创新工作举措,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我省自贸区建设贡献司法行政力量;推动南京、苏州、连云港司法局主动对接自贸区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为自贸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个性化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推进建议办理工作,为省厅争创建议办理工作先进承办单位和“三个百分百”目标提供良好基础和支撑。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专门工作组。为切实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落实,成立5049号建议办理专门工作组,负责整个建议办理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和办理工作。
组 长:柳玉祥
副组长:石为斌、周福莲、张亦军、刘保民、张武林、王君悦、黄永祥、王 侃、张晓红
成 员:郁 奇、黄永忠、滕天云、汪立生、韩震龙、周 敏、许建彤、梁武华、郭 兵、翟洁君、曹扬文、何祝荣、王兆证、芦学林、张建华、苏 郑、徐亦文、杨晓红
柳玉祥厅长领衔办理。各分管厅领导负责分管领域相关事项的领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专门工作组日常工作由立法二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共同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立法二处牵头办理,具体承担工作组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相关处室和三地司法局共同做好代表建议答复;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相关会商会、座谈会,组织开展调研活动;负责与代表进行沟通联络;负责向省人大、省政府报告办理情况;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办公室负责建议办理过程中相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办理结果反馈上报,全程进行跟踪督查。
相关处室以及三个设区的市司法局要以办理曹立志代表所提建议为契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主动融入自贸区建设,全面加强自贸区法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等方面的研究,探索司法行政工作在自贸区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保障的路径和方法,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形成举措。立法处、备案审查处要着力为自贸区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处、人民参与促进处、律师工作处、公证管理处等要创新性地推动仲裁、调解、公证、律师服务在自贸区落根生花。南京、苏州、连云港市司法局要形成司法行政工作进自贸区一揽子工作方案,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全方位、系统性、立体化的服务和保障。
相关处室以及三个设区的市司法局要关注曹立志代表所提建议的具体内容,认真总结梳理相关工作成效,研究可行路径和推进举措,并以点带面,小中见大,推动整体工作见实效、出实绩。曹立志代表所提建议涉及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有七个方面,有关处室按照以下分工进行研究和办理:
一是强化制度支撑,汇编《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方面。涉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有关清理工作等制度保障的,由立法一处、立法二处根据分工组织推进和落实;涉及到合法性审查,维护法治统一的,由备案审查处负责;涉及汇总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由普法和依法治理处指导省商务厅或者三个片区司法局联合编印。
二是构建法律协同服务平台,融合调解、仲裁、公法检、律师公证等综合服务功能,加强法律服务行业与自贸区各方的沟通衔接方面。由公共法律服务处会同人民参与促进处、律师工作处、公证管理处、省律协共同负责研究办理。
三是为自贸区制度创新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强化律师在法律风险评估中的作用方面。由律师工作处会同省律协研究办理。
四是加大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制定涉外、涉港澳台法律服务相关文件,探索密切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推进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扩大开放方面。涉及制定涉外、涉港澳台法律服务相关文件的,由公共法律服务处会同人民参与促进处、律师工作处、行政审批处、公证管理处和省律协共同研究办理;涉及探索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的,由行政审批处会同律师工作处、省律协研究办理。
五是提升自贸区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在自贸区推动“智慧公证”“智慧司鉴”“智慧调解”方面。这由12348协调指挥中心会同公共法律服务处、人民参与促进处、公证管理处等相关处室研究办理。
六是在金融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业务领域拓展和深化自贸区公证服务,推动公证行业为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保理、融资租赁、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提供公证服务,将公证服务嵌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中,创新探索公证服务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方面。由公证管理处负责研究办理。
七是健全执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方面。由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研究办理。
三、工作安排及序时要求
序号 | 工作 任务 | 工作要求 | 责任 部门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制定办 理工作 方案 | 明确办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确定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方案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 立法 二处 | 4月 中旬 | |
2 | 召开办 前沟通 会 | 召开座谈会,与代表面对面沟通,了解代表的建议目的、建议内容和建议所要达到的目标;与代表商量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安排,取得一致意见 | 立法二 处组织, 工作组 组成处 室参加 | 4月 下旬 | 厅主要领导 主持,邀请 省商务厅参 加 |
3 | 组织学 习兄弟 省市经 验和做 法 | 通过视频调研、商要资料等方式,学习和研究上海、深圳等地在自贸区法治保障和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 厅办公 室组织, 相关处 室参加 | 4月 下旬 | 厅领导主持 |
4 | 组织三 个片区 司法局 共同研 究 | 组织南京、苏州、连云港司法局针对自身实际,研究司法行政工作为自贸区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形成具体工作方案,作为答复意见时的附件 | 三地司 法局按 本方案 组织实 施 | 4月 下旬 | 三市根据各 自贸区的定 位和特点, 提出本地自 贸区法治建 设的设想和 提供公共法 律服务的思 考 |
5 | 召开企 业代表 座谈会 | 组织赴南京、苏州、连云港开展调研,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了解企业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需求和建议 | 立法二 处组织, 相关处 室参加 调研 | 5月 上旬 | 厅领导主 持,邀请 代表参加 |
6 | 提出初 步答复 意见 | 相关处室研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答复意见应当关注代表建议但不仅限于代表建议,可以结合调研情况和企业需求等,提出更加全面、系统的答复意见 | 立法二 处汇总, 工作组 组成处 室提出 具体意 见 | 5月 中旬 | |
7 | 召开会 商会 | 邀请省商务厅对代表建议答复进行会商,协调双方意见,积极采纳代表建议 | 立法二 处组织, 相关处 室参加 | 6月 上旬 | 厅领导主 持,可邀 请省人大、 省政府督 查室派人 参加 |
8 | 召开答 复前通 气会 | 邀请代表对初步答复意见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立法二 处组织, 工作组 组成处 室参加 | 6月 中旬 | 厅领导主 持,邀请 省商务厅 参加,可 邀请省人 大、省政 府督查室 派人参加 |
9 | 形成答 复意见 | 形成最终答复意见 | 立法二 处拟定 答复意 见,厅办 公室按 程序反 馈上报 | 6月 中旬 |
附件2
人大代表第5049号建议任务分解表
序 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 部门 | 工作举措 | 完成时限 | |
1 | 编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 立法 二处 | 全面收集梳理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汇编成册。 |
6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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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构建法律协同服务平台 | 调解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筹建江苏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暂定名)。 | 6月底 |
公证 | 公证 管理处 | 1.建立自贸区企业公证顾问制度; 2.升级“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平台”,嵌入“智慧城市”掌上服务平台。 | 12月底 | ||
律师 | 律师 工作处 | 1.研究制定自贸区律师事务所设立扶持政策; 2.推动一批规模化、品牌化律师事务所在自贸区设立分所。 | 12月底 | ||
仲裁 | 公共 法律 服务处 | 筹建江苏自贸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 12月底 | ||
3 | 为自贸区制度创新提供法律风险评估 | 律师 工作处 | 组织开展自贸区两公律师工作专项调研,推动自贸区管理机构完善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加强对自贸区创新政策的法律审查和风险预警工作。 | 9月底 | |
4 | 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培养 | 律师 工作处 | 1.依托海外法律服务中心建成2-3个海外实习基地,年底前全省形成160人以上的涉外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2.组织开展第二批优秀涉外律所、律师、案例评选工作。 | 12月底 | |
5 | 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 | 行政 审批处 | 1.赴南京自贸区实地调研,了解需求; 2.学习借鉴上海、海南等省份自贸区已经出台的相关举措;3.积极争取司法部政策支持。 | 9月底 | |
6 | 法律服务智能化 | 公共 法律 服务处 | 针对江苏自贸区各片区特点,制订工作推进方案,对相关系统进行优化完善和部署应用。开发英语、韩语留言咨询频道,在南京、苏州、连云港三市市级12348法网部署应用。 | 5月底前制定方案;6月底前开展智慧调解、司鉴、仲裁、公证等系统部署试用;9月底前,完成系统优化及三市外语留言咨询频道上线运行。 | |
7 | 在金融业务领域拓展公证服务 | 公证 理处 | 1.密切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推动金融机构运用赋强公证开展业务; 2.探索对小微网贷产品,开展网络赋强公证,促进自贸区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发展; 3.建立企业借贷和担保信息库,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辅助,防范重大金融风险。 | 9月底 | |
8 | 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深化公证服务 | 公证 管理处 | 构建知识产权数据公证存证服务云平台,提供包括知识产权作品存证、电子数据保管、电子合同和单据存证,以及知识产权违约、侵权等证据保全服务。 | 12月底 | |
9 | 健全执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 | 行政 执法 协调 监督处 | 1.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开展重点领域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3.出台规范行政执法取证的相关指导意见。 | 12月底 | |
10 |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与党建工作综合考虑、统一推进 | 公共 法律 服务处 | 加强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调研,制订加强党建工作指导意见。 | 6月底 |
附件3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5049号
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司法厅:
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5049号建议《关于加强自贸区法律服务为企业投资发展提供优质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大力推进自贸试验区立法工作
为加强顶层设计,通过立法,引领、规范和推动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综合法治保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已列入省人大2020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我厅专门成立立法小组,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将按程序要求行文上报省政府。
《条例》出台将对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各领域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起到重要作用。在鼓励创新方面,《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了“集成创新”和“联动创新”,鼓励自贸试验区集成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推进江苏高水平开放平台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指明了创新方向;规定了“依法赋权”和“调法调规”,明确了赋权的法制保障和先行先试的制度依托;规定了“包容审慎监管”,支持片区和企业创新需求,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留足创新发展空间。在创新容错方面,在总则部分设专门条款(第五条),最大限度保护创新单位和个人,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提供机制保障。
二、推动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改革创新
(一)出台政策,为法律服务提供制度保障。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通过系统梳理、研究,形成《国内法律服务业扶持政策汇编》,为法律服务发展和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基础支撑。今年3月,出台《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构建国内外法律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在南京片区发展的全周期政策体系,加快满足日益增长的高端(涉外)法律服务需求。
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业性强、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问题,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权益保障办案指引》,努力在检察环节为权利人提供多方位、全流程的司法保障,依法扩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深度和广度,取得良好办案效果。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司法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多渠道健全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搭建平台,提升法律服务效率。我厅积极筹建江苏自贸试验区网站,设置“政策法规”等栏目,方便企业了解掌握自贸试验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在网站新增“企业需求直通车”栏目,方便自贸试验区企业表达政策诉求和创新需求。
南京片区依托大数据平台和人工智能技术,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大力推进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平台,构建包括企业商务与法律服务、创业服务等在内的服务生态体系,提高片区综合服务能力。
苏州片区围绕市场主体及公众实际需求,打破现有政务服务资源结构与供给方式,将“一类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办事流程、问答汇编等内容进行梳理整合,提供精准、全面、便捷的政务服务。
连云港片区依托市级标准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效整合律师服务和非诉讼调解资源,采用前店后场式功能布局,开设独立的连云港片区企业非诉讼调解服务窗口和多功能调解室,打造汇集司法行政全要素的综合性非诉讼调解平台,实现业务受理近端操作、流水作业,业务办理远程响应、线上运行。设立“互联网+律所”、“互联网+调解”的大数据服务终端平台,建立连云港片区企业名录、执法部门、调解专家和优秀律师数据库,企业根据需要在网上随机预约或定向选择,全流程实现资源共享。企业通过服务终端开展网上互动、法律咨询和线上视频调解等业务,实现业务管理、数据分析和指挥调度的网上综合管理。
(三)组建机构,完善法律服务职能。南京片区规划建设全国首座法治园区,以“两庭五院”入驻为契机,打造国家级法治高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南京海事法院和江北新区法院已正式挂牌成立;江北新区检察院获批设立,将于近期挂牌。同时,积极申报引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南京环境资源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司法机构。对接引入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等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共建南京片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率先成为《联合国国际调解公约》的落地承接机构及全国首个境内外合作商事调解机构,显著提升南京片区法律服务国际化水平。配合南京仲裁委,推进南京江北新区仲裁院增挂中国(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仲裁院牌子,抓紧制定仲裁规则、增聘有丰富涉外商事纠纷处理经验的仲裁员,逐步提升涉外商事主体认可度。
(四)创新模式,提高法律服务效能。南京片区创新境内外律所合作机制,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首个境外律所机构庆辰法律事务所落户南京片区,并支持其联合多家境外律所共同组建“华讯国际知识产权与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推动该联盟平台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在全省首创境内外律所“多元复合式联营”模式,有效克服境外法律服务资源本土化利用不足的问题,为片区企业提供“一站式”跨多法域的优质法律服务。积极推进公证处进驻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审批大厅等政务服务中心,并协助其陆续推出“不动产登记+免费公证”、在线授权(声明)公证服务等业务办理模式,有效解决群众登记案件周期长、跑腿多、“办证难”等问题。对接公证处为街道拆迁提供全过程服务,通过实施继承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一次性告知当事群众所需全部材料;对提供材料确有困难的群众,采用“绿色继承”方式,由公证人员前往相关部门调取材料或者利用网络平台查询解决,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与满意率。
苏州片区建立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设立审务工作站、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等途径,建立纠纷动向及时反馈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法院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建立仲裁机构信息库,依法支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外仲裁机构在片区就国际商事、投资等民商事纠纷开展仲裁业务;尝试建立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特邀专业调解机构名册,规范非诉调解协议,通过法院审查确认赋予强制力,实现纠纷调解的高效便捷。建立司法、行政协同推进机制,实现法院与海关、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信息互通和对接共享,加强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合力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
连云港片区在区内500人以上企业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公示服务规范、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员信息。企业根据需要选定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员,现场开展矛盾调解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在规上企业和企业集聚区建设“双员”(法律服务员(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服务点,将非诉讼调解服务真正延伸到企业“家门口”。
江苏省商务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4
关于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
法治建设的相关建议
省司法厅: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第5049号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牵头会同江北新区管委会开展梳理汇总,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江苏自贸区,分为南京、苏州、连云港三个片区,其中南京片区实施范围39.55平方公里,全部位于江北新区范围内。2019年8月30日,南京片区正式揭牌。2019年11月17日、12月18日省市委分别印发了江苏自贸区建设实施方案、南京片区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支持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1+9”政策。计划通过三至五年的改革探索,基本建立与国际高标准规则要求相适应的经济管理新模式,重点发展集成电路、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物联网和现代金融等产业,逐步建成投资贸易便利、服务体系健全、金融创新功能突出、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标杆。
南京片区揭牌当日即启用片区行政服务大厅,发放首批12家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芯卡”。以“最多跑一次”为目标追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深入推进“证照分离”、不见面审批、数字化联合图审等改革试点,“不见面审批”事项达到审批服务事项90%以上,全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创新活力最强、审批效率最高的自贸区范本。至2019年底,南京片区新增注册企业3500余家,工作日日均新增企业49家,同比增长59.3%,实际利用外资17268万美元,同比增长50%,在同批次19个新设片区中增长最快。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202项改革试点经验的落地实施,166项已全面推广复制。省商务厅向商务部上报的首批全国可复制可推广6个案例中南京片区入选3个。成为首个与上海临港新片区达成战略合作的自贸片区,同批自贸区中首个加入世界自由区组织。
当前南京自贸片区管委会与新区管委会合署办公,除设立综合协调局外,暂未设立其他相关职能机构,由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承担全部日常工作。目前,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管理委员会暨行政服务中心搬迁至南京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大厦。新址目前已开设24个窗口,进驻近90个事项,内容涵盖海关、税务、公安、科技创新、商标申请、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建设等多个领域。中心还设置了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南京公证处、公章刻制四个窗口,为自贸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专业化服务。
我市于2017年出台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京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江北新区于近年陆续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统一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服装及标志标识、执法车辆标志标识、执法证件的通知》《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等文件。
二、自贸区法治建设思考
(一)自贸区制度建设
一是推进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在国务院先后五批向全国推广自贸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南京自贸片区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梳理南京片区建设发展中相关重点领域需要调整的法规规章,形成《南京片区个性化法规清理工作修改建议稿》草案。
二是制定配套制度。根据《江苏省自贸区条例》的规定和相关授权条款,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三是编写下一个五年法治建设规划。在科学开展(2018-2020)新区法治政府建设三年规划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省市司法行政部门部署要求,积极落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补短板、强弱项”专项活动,研究编制新区2021—2025五年法治建设规划。
(二)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
一是落实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和省、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落实“非禁即入”要求。
二是分类实施改革措施。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项改革方式,落实改革举措,要求各有关单位做好与省、市级主管部门的对接,结合新区实际,对主管行使的事项逐项制定管理举措和工作细则,及时固化审批改革举措。
三是完善改革配套政策。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单位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落实“好差评”制度。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建立审管联动机制,实现证照审批信息与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实施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不同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不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强化社会监督,提升行业自治水平,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强化舆论监督。
(三)自贸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是梳理权力清单明职责。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的原则,梳理并公布两批委托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赋予街道行政执法权限,逐步推动街道“权责统一”,实现“街道事情街道办”,增强街道“话语权”。
二是开展系列培训强素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通过开展岗前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班、跟岗践学、轮岗互学、帮带指导等,分层级、分类别组织执法人员特别是新招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加大自贸试验区、“区块链”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力度,打造“一专多能”的执法队伍,逐步实现“全科式”执法。
三是健全配套制度抓规范。制定《关于统一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服装及标志标识、执法车辆标志标识、执法证件的通知》《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等文件,统一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标识、执法服装,增配执法铁骑、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探索“非接触式”执法模式,加强执法联动、信息共享。
三、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设想
(一)搭建纠纷预防平台
统筹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在江北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别设立法律服务窗口,组织律师、公证人员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事前法律咨询,办理商事合同、票据、债权文书公证等业务,鼓励和支持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消除纠纷隐患;出台《律师、公证人员服务自贸试验区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管理考核,确保相关人员充分发挥作用,推动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推进专业行业调解组织建设
积极与法院沟通,完善自贸区商事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工作机制,为自贸区发展商事调解提供制度保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专业行业调解工作,设立不同类型的专业行业调解组织。以《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的制定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专业行业调解工作。成立自贸试验区商事调解中心,选任优秀律师及社会其他行业优秀人才担任调解员,为自贸试验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商事纠纷的调解服务;加强对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明确调解工作流程,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加强对金融、航空、物流、旅游、知识产权等商会及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培训,充分发挥商会及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功能,对行业内发生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三)提升自贸区调解智能化水平
推动“智慧调解”,依托人民调解小助手、江苏微解纷小程序等平台,探索开发智能咨询、云数据智能算法等功能,为自贸区企业解答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和评估分析建议。
(四)建立法律顾问机制
积极拓宽渠道、完善制度、创造条件,强化与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的联系,更好地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加快建立健全金融、投资、贸易、国际物流、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专家库,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为自贸试验区政策的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各类涉外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矛盾纠纷的化解等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提升自贸试验区依法治理水平。
(五)推动国际法律服务
充分发挥涉外法律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推进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务敦促履约、国际仲裁等争议解决手段的衔接配合,研究并实施与案情特点相适应的个性化纠纷解决方案,增强为企业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自贸试验区和谐稳定的商业环境。积极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开展涉外法律风险防范,为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国际投资贸易活动提供风险预警、法律培训、失信企业查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六)加大公证力度
一是企业创立阶段公证。该阶段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各发起人创立公司的意思表示的固定、对出资相关信息的核实,对组建企业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以及辅导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和公司章程。公证主要方式包括:发起人协议公证、监督公司创立大会、资产真实性调查、对印模进行备案、办理相关声明公证等。
二是企业经营阶段公证。该阶段公证的主要作用是对于公司内部以及外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法律预防和法律规制,为企业优化风控体系、强化维权能力提供助力。公证主要方式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类的企业技术证据保全公证、在先使用证据公证、侵犯知识产权证据公证;企业运营风险控制类的企业内部风控类公证、股权激励方案公证、授权文件公证、股权变动公证、股权代持公证;电子数据类的远程视频公证系统、电子数据保管系统、电子签约公证系统、公证摇号系统、公证短信送达系统;融资金融类的金融性贷款协议公证、股权安排协议公证、质押融资公证、保理合同公证、还款延期公证、企业“对赌”法律体检、提存公证事务;企业商业活动类的股权、知识产权拍卖公证,股权、知识产权交易公证,公司上市相关公证,国外文件翻译公证;企业海外运营类的海外知识产权申请、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涉外文书公证;非诉讼纠纷调处类的辅导当事人取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参与纠纷的处理协商、对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三是企业破产阶段公证。该阶段公证的作用主要是配合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的规定高效率、高质量的处理破产事务,为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专心处理破产事务提供公证支撑。包括:管理人选任事务、司法辅助事务、物品保管事务、债权人会议监督、证据保全事务、破产有关协议公证等。
南京市司法局
2020年5月12日
附件5
关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建设推进情况的报告
一、苏州自贸片区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6日,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布《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江苏自贸区建设启幕。江苏自贸区实施范围为119.97平方公里,涵盖南京、苏州、连云港三个片区,其中苏州自贸片区60.15平方公里(含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5.28平方公里),约占全省的一半。江苏自贸区将过半的实施范围放在苏州片区,源于苏州基础较好、条件完备、机制成熟。苏州自贸片区覆盖了苏州工业园区的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金鸡湖商务区的核心区域。
二、苏州自贸片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总体方案,苏州自贸片区功能定位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打造全方位开放高地、国际化创新高地、高端化产业高地、现代化治理高地。
围绕“一区四高地”的功能定位,苏州自贸片区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六大任务框架下,着力在贸易便利化、产业创新发展、金融开放创新、跨境投资、知识产权保护、聚集国际化人才等方面开展具有特色化突破性制度创新。
三、苏州市司法局在苏州自贸片区建设推进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及思考
(一)关于强化制度支撑,汇编《自贸片区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方面。
目前苏州市尚未专门出台自贸片区相关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省人大即将出台自贸区条例,苏州再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能性不大。一是已经与市律协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分管会长任组长,以涉外、行政法、知识产权、劳动保障、公司法等业务委员会骨干律师为成员,开展专题调研,梳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二是计划对接联系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等力量,对涉及苏州市本级自贸区政策制度开展梳理并编印成册,同时利用司法行政各类媒体媒介对今后省级层面编印的《自贸片区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以及苏州自行梳理编印的自贸区相关政策制度开展宣传。三是建议在省律协统一协调下,整合南京、苏州、连云港三地律师行业专业资源,加强与上海、广东、福建等自贸区先行地区的律师行业的交流互动,研讨借鉴其他自贸区法律服务和制度创新的研究成果。
(二)关于构建法律协同服务平台,加强法律服务行业与自贸区各方的沟通衔接方面。
目前设想主要是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苏州片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各项法律服务在自贸片区的融合推进。一是加强工作对接,与自贸片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探索在区内设立一个高标准全功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为区内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开展自贸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产品研发,结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业务特点,研发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的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产品,同时加强信息化应用,加强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提升区内中心的“不见面”办事服务能力。三是拓展国际商事合作,引导苏州市律师协会与苏州市仲裁委合作开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路径和方法探讨,探索在自贸片区设立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打造一站式的国际商事解决平台。同时与自贸区局协作配合,探索引进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入驻自贸区,打造更高层级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
(三)关于为自贸区制度创新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强化律师在法律风险评估中的作用方面。
围绕苏州片区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创新优势,大胆试、大胆闯,做创新发展的先行者。一是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功能,引导专家顾问多层面、多角度参与自贸区建设,为自贸区的制度创新献计献策,加强自贸区基本制度研究,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借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引入由律师、法学专家、法检等司法机关等组成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自贸区制度创新、政策优化的调研分析,开展立法后评估,为自贸区先行先试工作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防控法律风险。
(四)关于加大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制定涉外、涉港澳台法律服务相关文件,探索密切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推进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扩大开放方面。
一是着手收集本市律师事务所到新加坡设立代表处的意向,同时与工业园区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协调,由其通过与新加坡方面的交流渠道了解收集新加坡律师事务所在苏州片区设立代表处的意愿。二是对自贸区内中外律所联营的相关法律规章进行了梳理。目前司法部的规章规定大陆律师事务所可以与港澳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目前全国范围仅上海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司法部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其他地方未见。建议省厅参考上海做法尽快制定江苏的《实施办法》,为在苏州片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提供法律支持。三是为匹配自贸区发展所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苏州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优化涉外人才储备,在贸易便利化、跨境并购、境外上市、境外发债等诸多领域开展涉外人才专项培训,创新建立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并将设立境内境外培训实习基地,结合海外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以战代训,依托高校师资资源构建覆盖全员的模块化、个性化、菜单式教育培训体系,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资源。四是借鉴上海、浙江、广东、北京等地律师行业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与社保、商务、财政等部门协调沟通,力争把涉外律师高端人才培养纳入苏州市人才培养计划,建议对政府重大项目招商、重大项目建设、产业园、海外合作园等具体工作中,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为律师行业提供机会,搭建舞台。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境内外机构发展共赢,在已经设立印尼法律服务中心基础上,2020年将至越南、新加坡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专题调研,筹建苏州市第二个海外服务中心,并将依托各境外法律服务中心一步加强与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开展自贸区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
(五)关于提升自贸区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在自贸区推动“智慧公证”“智慧司鉴”“智慧调解”方面。
加强自贸区内法律服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落地,有助于更好的法律服务供给、提升司法行政影响力、提升自贸区营商环境、扩大自贸区影响力、提升法律服务发展水平。一是考虑到自贸区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与原有的12348平台、“智慧公证”等平台有共通点,但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又有所不同,建议对12348平台进行功能扩建,实现司法行政各条线法律服务线上线下同步运行。二是升级完善苏州公证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征信、证照、人口等数据互联共享,加强公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云公证”“网上商标转让”等平台多维度运行。三是加强自贸片区非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智慧调解”服务,依托“微解纷”等线上平台,实现纠纷线上受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一条龙”服务。四是探索建立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依托苏州自贸片区公共法律服务线下平台,融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服务功能,为苏州自贸片区内的国际企业、组织和机构的商事纠纷提供“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
(六)关于在金融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业务领域拓展和深化自贸区公证服务,推动公证行业为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保理、融资租赁、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提供公证服务,将公证服务嵌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中,创新探索公证服务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方面。
一是支持苏州公证行业继续升级完善“公证顾问”“公证管家”“全生命周期”等服务模式与内容。积极与金融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协议、各类担保合同、保函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充分发挥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职能作用,加强公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的力度,推广复制昆山网贷赋强公证经验和做法,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二是加强公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云公证”“网上商标转让”等平台多维度运行,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苏州公证链”及“区块链存证平台”,推动“区块链+公证”结合,提升证据保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可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流转、管理和保护等全领域提供保管服务和公证证明,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查处和司法审判提供证据支持。
(七)关于健全执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方面。
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决策部署以及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对标对表,细化工作措施,制定配套办法,按照任务分工、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要求抓紧推进,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符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的“三项制度”制度体系,做到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实行 “三项制度”达到100%。二是全面推动涉企违法行为包容审慎性执法,联合市监察委出台《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推动制定全市统一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两项清单事项共计454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248项,从轻减轻处罚事项206项。三是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通过律师协会及时掌握反馈涉外民营权利保护的具体案例,搭建律检,律法及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工作交流,提升在保护民营企业工作中的司法公信力。
苏州市司法局
2020年5月11日
附件6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049号建议
协助办理相关情况的报告
省司法厅:
连云港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第5049号人大代表建议的协助办理工作,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明确了牵头办理部门,对相关办理任务进行了责任分工。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相关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基本情况
(一)连云港片区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中,连云港片区实施范围20.27平方公里(含连云港综合保税区2.44平方公里),东至庙岭、新光路,南至陇海铁路、港城大道、东方大道,西至海滨大道、玉竹路,北至242省道、海岸线。
三大功能定位:建设亚欧重要国际交通枢纽;建设集聚优质要素的开放门户;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平台。
三大发展区块:连云港片区由3个区块组成,分别是市开发区区块14.84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高端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物流、跨境电商、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连云区区块1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健康医养、金融服务、休闲旅游、商务配套、大数据及跨境电商等现代服务业;主体港区区块4.43平方公里,重点发展港航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构建集国际运输、分拨转运、仓储配送、临港加工、交易及配套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物流中心。连云港综保区徐圩片区(0.53平方公里)统一适用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
六大重点任务:连云港片区承担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积极服务国家战略6个方面试点任务。
(二)重大项目、产业情况
截止2020年3月31日,连云港片区制度创新案例38个,新增市场主体2238个。在南京、北京、连云港组织重大项目集中签约活动,签约项目51个、总投资2100亿元。
重大基础项目情况:
实施港口“五大中心”整合方案,30万吨级航道二期加快推进,灌河航道整治等重点工程基本完成。上合物流园专用铁路通过竣工验收,矿石精选物流项目投产试运行,加工量突破10万吨。首个5G智慧港口项目正式启动,奇瑞汽车出口项目成功落户,全国首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连云港新亚欧大陆桥集装箱多式联运示范项目通过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验收。港口集输运能力进一步提升,今年1月份连云港港口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2124.27万吨,同比增长4.52%。其中,外贸吞吐量完成1163.44万吨、增长20.67%,实现汽车出口8783台、增长128%。
重大产业项目情况:
借助江苏知名企业家走进连云港暨连云港自贸片区创新合作推介会契机,组织16个项目集中开工活动,计划总投资154亿元,平均单体投资达9.6亿元。连云港片区内重点在建产业项目33个、计划总投资290亿元,投资30亿元的慧智新材料部分车间主体封顶;投资30亿元的高驰新材料正在开展厂房改造,设备购置;投资42亿元的一带一路供应链基地有限公司连云港-里海供应链物流基地项目物流中转库正在施工,投资40亿元的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文化产业园、投资28亿元的“中华药港”国际医药产业发展基地等项目正在进行桩基施工;投资10亿元的“一带一路”互联网数据开放交换共享试验区一期工程能耗指标已获批,正在开展土地规整工作;启动深远海智慧养殖工船项目,开工建设年产值40亿元的南极磷虾捕捞及炼油项目;港口集团与国旅环球(北京)国际旅行社签约以连云港港为母港的国际海洋邮轮旅游项目“双子星号”邮轮拟于今年5月-6月开行,并开展了前期推广活动。
(三)连云港片区建设情况
获批以来,我市积极抢抓历史机遇,按照省委省政府突出特色、深化改革、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制度创新“新高地”、改革开放“试验田” 、对外开放“最高平台”作用,迅速掀起大干快上的建设热潮,全力推进高质发展、后发先至。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高起点谋划发展布局。立足标定位,高标准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系统化设计建设蓝图。在空间管控上,统筹做好港口、产业、城市等功能布局,加快建设综合保税区、商贸物流区、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国际航运发展合作区等产业集聚区。在内外联动上,做强做优20.27平方公里“自贸空间”的内涵和外延,推进与徐圩新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分工协作、联动发展,实现“全域自贸”;推动连云港海港与徐州陆港、淮安空港构建互为支撑的物流枢纽“黄金三角”,尽快开展实体化合作;强化与长三角区域、亚欧经济走廊沿线地区联动发展,深度参与产业分工。
二是坚持系统集成,高标准推进制度创新。制定出台《制度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激发各个层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改革开放工作。全力推进省定113项任务落地,已落实及正在全力推进90项,落地率达80%。探索形成连云港特色的制度创新做法38项,开展国际班列“保税+出口”混拼新业务。围绕创新贸易监管方式,打造独具连云港特色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文标准达372种,位居全国口岸前列。首次探索“连云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铁空联运,开辟亚欧新通道。深化中哈物流合作,简化哈国过境小麦检疫,自主开发中哈物流基地及无水港生产管理系统,贯通与哈国铁路物流场站数据交换通道。
三是坚持项目集聚,高水平培育主导产业。举行2020年重点项目春季集中开工活动,燃气轮机试验装置、“一带一路”供应链基地、“一带一路”互联网数据开放交换共享试验区等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库。出台支持企业保运营稳发展“12条”政策,全力支持区内企业复工复产,企业复工率达到100%。召开政银企对接会,通过“小额贷款+股权投资+增信担保”组合拳,已为区内14家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需求近1亿元。通过“就业云平台”,提供就业岗位2800余个,达成初步就业意向1300余人。围绕“保过境、稳回程、争出口”的思路,全力提升港口竞争力,1-2月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4177.8万吨、增长2.9%,国际货运班列完成1万标箱、增长81.6%。
四是坚持精准施策,高质量制定引领政策。推出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政28条”,搭建自贸试验区发展 “1+8”政策体系。连云港海关、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相继出台《产业扶持实施办法(试行)》《促进金融资源集聚的若干意见》《“中华药港”招商引资政策》《连云港海关20条细则》等配套文件。加快建立企业需求征集平台和办理信息反馈制度,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涉企政策均需征求企业家意见。
五是坚持问题导向,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营商环境条例》,着力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做到帮办服务一杆到底、兑现政策一诺千金、推进项目一路绿灯,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探索行政审批“1220”改革,出台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43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七保障一惩戒”,信用修复“一网通办”。 “不见面审批(服务)”覆盖面达到99%以上,“我的连云港”APP可提供各类服务事项172项。推出办税综合服务“智慧礼包”,新办企业涉税业务“一次登录、一表填报”。
二、对自贸区连云港片区法治建设的思考
我局主动将司法行政工作融入自贸试验区建设,积极回应自贸试验区对法治保障的新要求、新期待,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方面积极思考、主动作为,市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我局出台了《关于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探索从以下几方面推进自贸区法治建设。
(一)加强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组织对市政府现行5部规章和597件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调整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不相适应的内容。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对我市新出台的《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连云港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金融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建设实施方案》等10个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下一步,对涉及自贸试验区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保障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二)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口岸执法机构的涉及行政执法合作协调工作,把连云港海关、连云港海事局、连云港市公安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信息纳入执法监督平台监督范围,同时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分领域“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工作,深入推进自贸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能力,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全覆盖,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让投资项目顺利推进、落地。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司法行政“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一批证明材料,优化审批事项办理流程。2019年,连云港市被确定为省内唯一设区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地区。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取消证明事项120项、明确54个试点项目,采用告知承诺制试点办件59814件。目前,配合市政务办、市场局共同推进自贸区形成“证照分离”改革相关事项清单。其中,直接取消审批的共13项,审批改备案共8项,实行告知承诺共60项,优化审批服务442项。形成“证照分离”典型案例上报省级验收,累计惠及企业62022户,法人事项办理时限压缩度达到64%,176个事项办事“不带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2019年我市被国务院办公厅表彰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地方”。下一步将加大与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商事制度改革力度,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做好改革期间的法治保障工作。联合市政务办、市场局把“实行告知承诺制”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创新方式之一,即: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联合市发改委加强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自贸区建立“告知承诺制”诚信制度建设,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服务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四)提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服务。在开发区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所属规上企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领域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联动调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建立海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选任配强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设立“一带一路”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建立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加强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成立连云港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入开展消费纠纷联动调解,推进旅游纠纷调解。鼓励探索有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聘任具有外语、法律或商事等背景的专业人士担任涉外人民调解员,鼓励优秀涉外律师担任村居(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积极培育适应自贸试验区矛盾纠纷解决需求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健全完善自贸试验区普法责任机制,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自贸试验区活动,深入宣传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集整理了我市出台自贸区建设政策文件汇编,参考借鉴广东、海南等地自贸区建设相关政策文件汇编成册,通过送法进企业等形式送到自贸区企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动自贸试验区开展法治文化品牌阵地和品牌活动建设。
三、为自贸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设想
目前,连云区司法局已经成立自贸区连云港片区法律服务协作中心并入驻自贸区,开设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窗口,靠前服务自贸区企业。连云港市司法局将在市级层面,结合自贸区连云港片区特点,发挥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全业务、全时空、全生命周期的优势,整合司法行政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矛盾化解等四大职能,聚合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设想成立自贸区综合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一)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任务
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下设非诉讼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非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性法律服务便民大厅。主要任务是为自贸区提供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国际商事调解和非诉讼服务,推动提升自贸区社会治理能力,为自贸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
一是开展涉外法律服务。配合市场监管局推进中国(连云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为企业提供快速维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专利导航、专利运营等服务。依托江苏海洋大学建立非诉讼法律人才学院,搭建涉外法律业务交流培训平台,为涉外律师事务所与涉外企业、商会的沟通与交流、业务培训提供便捷通道。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国际投资贸易活动提供风险预警、法律培训、失信企业查询、法律顾问等服务。争取国家授权允许港澳律师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涉外涉港澳业务。
二是建设“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统筹司法行政各项资源,建立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行业联防、联动、联控制度,有效处置和化解自贸试验区各类矛盾纠纷。注重发挥公证、仲裁等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等方面的独特作用,突出加强对矛盾纠纷的研判分析,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提升预测预防的能力。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以非诉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提高普通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结案比例。加强与贸促会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贸促会涉外商事调解功能,协作发展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落实各类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三是建立法律顾问机制。积极拓宽渠道、完善制度、创造条件,强化与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的联系,更好地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投资、贸易、国际物流、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专家库,支持和配合自贸试验区内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为自贸试验区政策的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矛盾纠纷的化解等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四是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适应自贸试验区的新型业务发展,积极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在证据保全、融资租赁、金融、知识产权、航运等方面,为自贸试验区提供更精准的公证服务。选派专业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公证员,成立公证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分理处,根据当事人需求,实行随叫随到上门办证服务。在连云港公证处成立涉外公证服务部。积极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五是推进仲裁体制机制建设。适应自贸试验区中外市场主体解决商事纠纷需求,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设立国际商事仲裁专业机构,开展商事仲裁服务。连云港仲裁委积极与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法庭对接,建立了海事海商纠纷委托调解、签署备忘录等工作机制,推进了海事诉讼案件委托仲裁机构调解工作开展。加快涉外商事仲裁人才的培养,吸纳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专业人才进入仲裁员名册,不断提高仲裁服务水平,使自贸试验区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立“一带一路”海事纠纷处理机制,促进海事纠纷仲裁便捷化。
六是创新开展系列专项服务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积极为自贸试验区相关企业政策制定、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合法经营等提供法律服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引导和鼓励律师为市场主体办理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法律服务。
(二)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架构
一是建立自贸区非诉讼服务中心。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方式,有效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量,维护自贸区的和谐稳定。在非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自贸区综合性法律服务便民大厅,设有律师、公证、仲裁等主要法律服务的窗口。择优选择市直大型律师事务所和市公证处、市仲裁委,由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派出专人接待、受理、分流相关业务,限时办结。
二是成立连云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筹建连云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性质为非营利性质、专门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专业机构。坚持调解工作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鼓励和支持调解中心参照境内外调解机构调解服务收费的做法,尝试开展低于仲裁及诉讼成本的有偿调解服务,促进全区、全市调解工作向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三)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也可视情况增加召开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研判分析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
二是建立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制度。参与服务的各单位分别各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跟进自贸区法律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同时进行日常联络、信息反馈、资料汇总、宣传报道等相关事宜。负责筹备联席会议。在办理涉自贸区服务项目同时,及时向中心其他服务单位推送信息,需要移送资料的要及时移送,保证法律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三是建立交流会商制度。不定期组织经验交流活动,分享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公证律师服务、矛盾纠纷调解、诉调对接等经验和成果,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针对一些特定的法律问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会商。
四是建立研判预警制度。建立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分析研判机制。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议,研究分析矛盾纠纷形势,提出工作对策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五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服务项目清单,为当事人提供纠纷化解途径、化解方法、法律知识、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释和指导,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案件分流。明确接案人员对案件办理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协调监督办理结果,确保纠纷案件处置“一站式”解决。
六是建立健全商事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诉讼”“调解+公证”“调解+仲裁”和“调解+司法确认”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商会”等活动,组织广大律师深入企业、商会、协会开展法制宣讲,指导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等工作
(四)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成立推进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司法局和开发区各自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统筹负责协调处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相关事宜,协商解决法律服务中心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是明确场所设置。非诉讼服务中心办公场所设置在开发区来访接待大厅。连云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办公场所设置在自贸区办公所在地的创智大厦。
三是经费保障途径。自贸区和进驻的法律服务机构各自承担法律服务购买费用。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