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权某甲。
申请人:权某乙。
申请人:权某丙。
申请人:权某丁。
申请人:权某戊。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9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19]865号,以下称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李庄村的村民,位于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现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开始实施,涉及到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为了解房屋土地的征收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涉案土地上的征地批复文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40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申请人才得知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该征地批复范围内,但此前申请人在本村并未见过任何的土地征收批准相关的公告文件,并不知案涉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了申请人房屋所占地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违法、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征地报批程序严重违法,未依法进行拟征地公告、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严重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未依法在本村进行张贴公告,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首先根据当时生效的《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附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相关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过申请人确认,并且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未进行拟征地公告、未确认土地现状、未告知听证权利,在报批材料中没有被征地农民(即申请人本小组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缺少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在报批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其次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在征收批准后也应当对征收批准文件进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地方政府仍应当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地方政府均未在本村进行公告,直到2020年8月18日申请人收到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的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才得知房屋所占的集体土地被案涉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事情。因此,涉案征地报批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批复》应当予以撤销。
省自然资源厅说明称:2019年10月30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徐)地呈字[2019]第13号),上报徐州市2019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该呈报材料经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至我厅。经审查,该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61.106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申请用地位于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李庄村。该批次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涉及地块权属准确,地类无误,面积清楚,不涉及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的规定。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该批次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的说明。同时,在征地报批材料中附具了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徐州市分批次城市(村镇)用地申请批准汇总表》[(徐)地汇S20191009],说明在征地报批前,徐州市已经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的相关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说明称:一、征地报批基本情况。为推进徐州市城市化建设发展,2019年7月,由云龙区政府申请,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了2019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报批工作,该批次共计1个地块,共征收土地面积61.1061公顷,均为建设用地。二、符合规划和农转用情况。该批次地块符合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权属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因此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方案。三、征收土地方案制作情况。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和《徐州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属3类地区,土地补偿费2.8万元/亩,征地总费用为2566.4562万元。四、征地告知公示情况。2019年8月21日上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管理处、耕地保护处、云龙分局及云龙区住建局、大郭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召集涉及土地征收的李庄村等村民代表,在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召开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土地征收告知会,就本次征收涉及的相关事项及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向村民代表进行了告知,并要求代表对相关事项向被征地农民进行传达。会后在被征地村委会公告栏张贴了《征地告知书》。五、征地告知确认情况。2019年8月22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龙分局会同云龙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向李庄村送达了征地告知相关资料,8月26日,李庄村委会和相关村民在征地调查确认表上确认签字。六、征地告知听证情况。8月23日,李庄村委会和李庄村村民冯某提出听证申请。9月19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听证通知书,10月8日在大郭庄街道李庄村委会村民活动中心召开听证会。七、征地批复的组织实施情况。此次征地系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用地,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被复议的苏政地(2019)865号文件批准征地以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9日发布徐政通[2020]5号征地公告,并于2020年1月22日在被征地村村务公示栏张贴公示。2020年3月17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于2020年3月18日在被征地村村务公示栏张贴公示。在接到被征地村民的书面申请后,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5日组织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听证会,听取了听证申请人的意见。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7日将修改后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于4月20日由市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村村务公示栏张贴公示。八、项目征收情况。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共4267户纳入征收范围,其中住宅3077户,非住宅540户,违建650户。截止2020年9月23日,共完成签约3928户,签约率92.06%,其中住宅签约2965户,签约率96.36%,非住宅签约完成444户,签约率为82.2%,违建签约完成519户,签约完成率为80%。九、申请人与被征收土地之关系。经确认,申请人系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村村民,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涉及权某乙、权某丁宅基地,权某甲、权某丙是权某乙子女,与权某乙在同一户口上;权某戊是权某丁的女儿,与权某丁在同一户口上。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30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徐)地呈字[2019]第13号),该呈报材料经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徐州市分批次城市(村镇)用地申请批准汇总表》(编号:(徐)地汇S20191009)、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分批次用地审核意见》一并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同意徐州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等地区的集体土地61.1061公顷征收为国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符合《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的规定,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该批次征地补偿费预存到位的证明。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批准涉及征收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用地符合《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申请人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李庄村村民,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涉及权某乙、权某丁宅基地。权某甲、权某丙是权某乙子女,与权某乙在同一户口上;权某戊是权某丁的女儿,与权某丁在同一户口上。
在征地报批前,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于2019年8月21日召集李庄村村民代表召开大郭庄机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土地征收告知会,就本次征地涉及的相关事项向村民代表进行告知。同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作出《征地告知书》(徐自然资规听告字[2019]第84号),将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进行告知,并告知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次日,上述征地告知书送达云龙区大郭庄街道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并在村委会公示栏中张贴公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村民要求及相关被征地村民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听证,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8日组织听证。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涉及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李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有李庄村村村民委员会及村委会负责人签章确认。在征地报批前,有关部门组织对征地涉及农民土地和附属物进行调查确认,被征地农民在《房屋及土地现状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上有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符合《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苏政地[2019]865号批复批准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李庄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地类无误,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已按规定存入预存款专户。征地报批前,徐州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程序。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政地[2019]865号征地批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