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1-02-18  浏览次数: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6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女儿由张某抚养、李某将自己名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屋赠与女儿所有。2018年,张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其与李某离婚前一月内,李某与案外人生育一非婚生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判令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向其赔礼道歉。审理中,张某陈述其在离婚时不知道李某与他人生子的事实,直到离婚一年多以后才得知该事实。李某认可在离婚时确实没有告诉过张某上述事实,但是其已经向张某作出了补偿,将自己婚前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屋赠与给女儿,由张某和女儿共同居住使用,不应再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后法院作出判决,由李某给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并驳回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亦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违反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配偶应享有的人格尊严,给原告造成了情感伤害和精神痛苦。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有法可依,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但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原告并不知道被告存在的过错行为,故不适用该条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被告抗辩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考虑被告的过错行为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及权益,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已得到部分支持,不宜再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张某在与被告李某调解离婚时并不知道李某与她人已经生育一子,故李某提出双方离婚时其已在财产分割上做出补偿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