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1-04-09  浏览次数:

案例:王女士和江先生登记结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被丈夫殴打。在遭遇一次毒打后,王女士离家出走,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江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会支持吗?

评析: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而家庭暴力往往就经常发生在不幸的家庭中。在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中显示,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源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也是引发离婚诉讼的典型导火索之一。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呢?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丈夫江先生经常因为琐事殴打其妻子王女士,江先生的殴打行为显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多方面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由于发生家庭暴力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长大后也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进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而,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律体系重点规范的社会问题之一。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家庭暴力及损害赔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也将家庭暴力规定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王女士有权要求江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是,法院最终能否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还要看王女士提供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是否充分?比如,江先生曾经因为家庭暴力事件向王女士出具的书面的悔过书、保证书,家暴受伤后的就诊病案资料,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参与调解双方家庭暴力事件的当地社区和妇联组织的相关记录和证明,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等等。

   此外,为了保证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还建立了家庭暴力联动化解的工作机制。比如,制止家庭暴力已经纳入了“110”出警工作范围;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由公安机关配合执行,逐步实现从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向对受害人的事前保护转变,各方共同努力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保护伞”,坚决抵制和惩戒家庭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