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1-00061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法律服务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1-05-25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216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文        号 苏司办〔2021〕6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有效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6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时间:2021-05-25  浏览次数: 1055


省公安厅:

经研究,现对曹立志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172条,开放律师查询人口信息范围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年来,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着力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建设,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2016年,联合省政法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2019年,联合16家单位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程序以及保障措施,提升了律师调查取证的规范性、操作性律师执业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对于曹立志代表提及的信息查询范围限定过窄、基层执行偏差、查询方式单一等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一是扩大查询范围。参照上海、浙江、福建等地规定,将律师调取信息范围从目前的自然人户籍地址信息扩大到被查询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二是规范查询程序。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向律师提供信息查询的程序和提供信息的方式,探索实行线上查询申请。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要求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以其他理由拒绝律师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三是严明执业纪律。在便利查询的同时,公安机关可通过签署责任书、保密协议等方式提醒律师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违反规定擅自披露或散布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江苏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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