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俞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人民政府,住苏州市三香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文,代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依复〔2021〕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依复〔2021〕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苏州市1952年产权清册记载马济良巷4号、张思良巷3号、4号、6号房屋的自然状况。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俞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苏府核〔2021〕9号),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申请人请求公开上述《意见》中提到的苏州市1952年产权清册记载马济良巷4号、张思良巷3号、4号、6号房屋的自然状况。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欲申请获得的信息并不存在于“苏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电子查询系统”中,还答复申请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请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2. 苏依复〔2021〕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3. 苏府核〔2021〕9号《关于俞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复印件一份;
4. 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合法。2021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依复〔2021〕216号),并将该答复书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第二,被申请人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核〔2021〕9号《关于俞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请求公开苏州市1952年产权清册记载的马济良巷4号、张思良巷3号、4号、6号房屋的自然状况,自然状况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房屋的权属证书、土地情况、房屋结构、产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还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进行情况核实,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申请人所述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事宜,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议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所附材料、邮寄凭证复印件
一份;
2.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给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关于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3.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回函复印件一份;
4. 苏依复〔2021〕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苏州市1952年产权清册记载马济良巷4号、张思良巷3号、4号、6号房屋的自然状况,自然状况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房屋的权属证书、土地情况、房屋结构、产别”。2021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请协助核实“自然状况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房屋的权属证书、土地情况、房屋结构、产别”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3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自然状况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房屋的权属证书、土地情况、房屋结构、产别”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事宜。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依复〔2021〕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请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该答复书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9月15日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苏州市1952年产权清册记载马济良巷4号、张思良巷3号、4号、6号房屋的自然状况,自然状况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房屋的权属证书、土地情况、房屋结构、产别”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告知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依复〔2021〕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