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岗前培训费
时间:2022-06-15  浏览次数:

案情:2020年5月15日,邱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邱某为该公司初级早教老师。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对邱某进行为期18天的定向培训,项目为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司背景、业务;课程体系、课程优势;销售技巧及电话销售技巧等。同时约定如果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1.5年,邱某应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7月安排邱某等人培训,为邱某负担培训费、住宿费4900余元。同年9月,邱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邱某赔偿培训费。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不合理约定,附条件履行职业教育(培训)的义务,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职业教育(培训)与专项培训在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培训对象的专门性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培训)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本案中,邱某与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为“职前培训”,性质为职业教育(培训),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公司通过约定形式将职业教育(培训)费用转嫁给邱某,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该约定无效,应驳回公司要求返还培训费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