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不服无锡市人民政府镇征地批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 422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人民政府,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8]3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兴市2017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称苏政地[2018]34号批复),于2022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苏政地[2018]34号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34号批复,同意宜兴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湖㳇镇竹海村等地区的2.820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1555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不在上述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但申请人称其有大约0.1亩的自留地在上述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

2018年3月1日,宜兴市人民政府和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2018]第8号《宜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公告》[2018]年第8号《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日,上述两公告由宜兴市湖㳇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在湖湖㳇镇竹海社区卫生服务站张贴栏上张贴公示。在张贴的上述两公告中,已明确公布了苏政地[2018]34号批复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8]34号批复下达后,宜兴市人民政府和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日分别作出[2018]第8号《宜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公告》[2018]年第8号《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于湖㳇镇竹海社区卫生服务站张贴栏。苏政地[2018]34号批复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已经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因此,申请人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已经知道本案征地批复。申请人在2022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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