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3-00064 | 分 类 |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依法治省,执法监督,法律服务,刑法执行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3-04-14 |
标 题 |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文 号 | 苏司规字〔2023〕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省司法厅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司法厅决定: | ||
时效 | 有效 |
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省司法厅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司法厅决定:
一、对4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司法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江苏省司法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苏省司法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苏司办〔1991〕10号)
2.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禁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擅自采用非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出具的证明文书的通知(苏司公〔1992〕第19号)
3.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办理演唱、演奏、时装模特儿表演等经历公证的通知(苏司公〔1993〕第006号)
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涉台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公〔1995〕第019号)
5.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公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司规〔1995〕第002号)
6.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司办〔1997〕074号)
7.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重申我省公证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公〔1997〕第012号)
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刑事审判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司发〔1998〕第007号)
9.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办理有关救灾募捐公证事宜的通知(苏司办〔1998〕第120号)
10.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司公〔1999〕013号)
11.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试行办法(苏司规〔2000〕第005号)
12.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苏司公〔2000〕第022号)
1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01〕9号)
1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司规〔2002〕1号)
15.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苏司规〔2002〕9号)
16.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涉外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公〔2003〕31号)
17.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3〕31号)
18.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3〕32号)
19.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公证机构办理婚姻状况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司公〔2004〕6号)
20.江苏省司法厅 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04〕7号)
21.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公证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公〔2005〕3号)
22.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严格规范我省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公〔2005〕6号)
2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公证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司通〔2006〕13号)
2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对三大类以外部分鉴定机构变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通〔2006〕132号)
25.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流动管理的通知(苏司通〔2007〕45号)
26.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117号)
27.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121号)
28.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07〕123号)
29.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三类外其他鉴定事项管理的通知(苏司通〔2009〕9号)
30.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公证执业秩序严格执行公证受理程序规定的意见(苏司通〔2009〕88号)
31.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鉴定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2010〕49号)
32.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0〕119号)
33.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苏司通〔2010〕136号)
34.江苏省司法厅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苏省边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防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通知(苏司通〔2010〕190号)
35.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苏司通〔2010〕198号)
36.江苏省司法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中有关公证事宜的通知(苏司通〔2012〕85号)
37.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苏司规〔2013〕4号)
38.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档案案卷构成一般标准》的通知(苏司通〔2013〕101号)
39.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司通〔2013〕104号)
40.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14〕1号)
41.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15〕77号)
42.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5〕103号)
4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17〕1号)
附件2
江苏省司法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地区出具的十四类公证书在江苏使用须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通知》(苏司通〔2002〕97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中的“公证员协会”修改为“公证协会”。
(二)将第四条中“《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修改为“《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三)将附件二中的查询电话修改为“025-83591016”、地址修改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20号17楼”、投诉电话修改为“025-83591282”。
二、对《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司规〔2005〕1号)作出修改
将文件标题“《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修改为“《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对《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49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严格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机制”中“医患纠纷调解结束后,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要引导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修改为:“医患纠纷调解结束后,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要引导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二)将第三条中“对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调解人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修改为“对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调解人员及时给予表扬”。
四、对《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8〕48号)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中“对接受案件委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坚持集体研究制度的律师事务所要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修改为“对接受案件委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坚持集体研究制度的律师事务所要责令整改”。
五、对《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司通〔2010〕172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中“司法鉴定机构对重大事项瞒报、漏报、谎报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修改为“司法鉴定机构对重大事项瞒报、漏报、谎报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六、对《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11〕48号)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开展调解工作经验交流,表彰调解工作先进”修改为“开展调解工作经验交流,表扬调解工作先进”。
七、对《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接受异地委托上门检查业务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2〕64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六条整条内容。
八、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老病残罪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15〕1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中“老病残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确实无法办理的,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修改为“老病残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
(二)附件1《江苏省监狱老病残罪犯鉴定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6〕78号)”。
(三)附件1《江苏省监狱老病残罪犯鉴定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第五项“《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预防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狱规〔2011〕9号)”修改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罪犯疾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狱规〔2016〕3号)”。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