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调整如下:
一、罪犯交付执行前和交付看守所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指定医院名单见附件1。
二、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指定医院名单见附件2。对诊断困难的疾病,由第一条所列医院协助进行。
三、罪犯交付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复查或者妊娠检查,指定医院应当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具体医院名单见附件3。病情复查确有必要的,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后可在本条指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异地医院或者第一条指定医院进行。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调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本条指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异地医院或者第一条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四、涉及罪犯职业病的诊断,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涉及罪犯传染病的诊断,由各设区市传染病专科医院进行;涉及罪犯艾滋病病毒的检测,由各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10月22日印发的《关于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意见》(苏司通〔2015〕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省罪犯交付执行前和交付看守所执行期间暂
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指定医院
2. 江苏省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病
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指定医院
3. 江苏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复查、妊娠检查
指定医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