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条例”全票通过 “特邀嘉宾”现场提问
我省首次将地方立法新闻发布会开到基层一线
时间:2025-06-03  浏览次数: 78

             来源:江苏法治报

    记者 施琛耀 孙浩然

“我是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到江宁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的一名人民调解员,我注意到,此次通过的条例第五章明确保障监督,省司法厅领导能否介绍下在调解员的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5月3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人民调解员吕长富向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立宏提问。

就在当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50条,聚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难点问题,在明确各方责任、突出源头预防、促进多元化解、规范平台建设、强化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制度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将《条例》新闻发布会放在基层一线的南京市江宁区综治中心召开,并邀请来自基层一线的人民调解员参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告诉记者:“邀请基层工作人员参与新闻发布会,既能深入倾听基层一线声音,也能将法规政策精神精准传递至基层治理‘最末梢’。”

“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在强化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上走在前’等重大任务,加强地方立法,有助于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苏、法治江苏。”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张锦道介绍,《条例》依法规范和促进我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他同时详细解读了《条例》的特色亮点:注重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突出预防在先、注重过程防控,将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等各环节;突出矛盾纠纷多元共治,规定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和路径,引导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凝聚多元化解合力;体现“一站式”平台经验特色,条例总结提炼我省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的实践经验,明确了各级平台的职责任务,为全省进一步完善平台建设、规范平台运行,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工作,探索形成具有时代特征、紧贴安全需求、体现江苏特色的发展之路。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梁一波介绍,《条例》中设“平台建设”专章,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全省政法系统将充分利用《条例》出台契机,全力推进以县级为重点的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资源力量整合,加强调解专业力量建设,让群众“最多跑一地”就能反映诉求、解决问题;进一步提升解纷工作质效,推动各入驻部门按照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路线图”化解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工作闭环。切实提升综治中心综合解纷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推动案结事了、事心双解;进一步做实科技信息支撑,牵头制定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标准体系,依托“数字政法”项目建设综治信息数据平台,全周期掌握矛盾纠纷处置情况,全链条监督受理办理责任落实。

《条例》明确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司法调解、司法确认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工作。对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金飚表示,全省法院不断扩大多元解纷“朋友圈”,强化诉与非诉对接,加大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复议、公证、行政裁决、仲裁化解方式等非诉解纷方式的机制衔接,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深化“互联网+枫桥经验”实践,进一步加大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数字化、智能化;持续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与15家省级单位建立对接机制,共同出台20余个文件,畅通和规范纠纷在线委托、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制作调解书等流程节点,不断促进前端的行业、专业领域把调解工作做实,及时定分止争。

针对前述发布会现场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提问,赵立宏表示,目前全省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56万个,人民调解工作室6744个,人民调解员10.3万余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3.3万余人。广大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此,《条例》充分采纳基层意见建议,专章规定了保障监督:强化经费保障,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优化队伍保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鼓励和支持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调解员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深化职业培训,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鼓励高等学校加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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