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收看《走进直播室》在线访谈,我是主持人傅晓。本期我们的主题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邀请到江苏省司法厅法制处处长兼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主任鲁汉庚,在节目当中和大家现场沟通交流。
[鲁汉庚]: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大家好!
[主持人]:我们通过媒体报道获悉,10月13日,省司法厅举行了第四届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颁证仪式和初任培训,全省140名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我省深化人民监督员改革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媒体还报道说,这次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受到了广泛社会关注,各界群众的参与热情也很高。能否请您首先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本次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情况。
[鲁汉庚]:本届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是按照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省委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层层选拔确定的。也是司法行政机关承接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能后,省司法厅选任的首批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从5月份开始,经过名额确定、发布选任公告、自荐或推荐报名、资格审查、实地走访考察、拟任人选公示、确定人选等程序,产生了本届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40名。选任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最大限度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一是限制公职人员的选任比例。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二是实行任期制,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是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的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并进行公示。四是分布面广。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在全省13个设区的市不低于9名,并分成14个组分别对应省人民检察院和13个市检察院,开展监督工作。这次选任的140名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来自全省各地,涵盖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及退休人员等行业的群众。其中男性109人,女性31人;中共党员79人,民主党派42人,无党派19人;35岁及以下11人,36岁-45岁34人,46岁-55岁80人,56岁及以上15人。明确我省明确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不少于5名,保证人民监督员地域分布的广泛性。此外,在实际选任中,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群众都有一定的比例的代表,还适当吸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正如您所说那样,选任工作得到了全省各界群众的热烈响应。报名期间,共有320名同志通过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递交了报名材料。还有很多朋友通过电话和邮件向我们了解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相关情况。使我们深深感受到了我省广大群众对参与司法活动的热切期盼,也增添了我们做好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的信心。
[主持人]:你刚才提到了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那么,我想请您就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安排、主要内容以及措施等给大家做一个简要解读,以便广大网友能够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了解。
[鲁汉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体制改革项目。201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市,部署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201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工作要求。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从去年以来,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根据中央要求,就我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今年4月18日,省委深改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今年5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召开全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动员部署会。我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工作全面启动。 从中央的改革方案到省委的实施方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的贯穿了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开行使检察权的外部制约机制为目的,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在中央层面共有六项主要任务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我省的实施方案确定了五个方面:一是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任期、职责、选任条件、选任程序、选任管理机关。二是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名册制度、履职档案制度、培训制度、保密承诺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等。三是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11种情形,基本涵盖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的各关键环节。四是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规定了案件监督的启动、抽选、案情介绍、监督评议和表决、复议等程序要求。五是强化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机制。规定了建立自侦案件台账、监督事项告知、工作通报等制度。
[主持人]:您在刚才的介绍中,多次用到了“深化”这个词,能不能给我们解释一下其中的含义。
[鲁汉庚]: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可能大家也已经注意到,我前面说过本届也就是第四届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是司法行政机关承接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能后,省司法厅选任的首批人民监督员。大家可能会想那么在之前的三届人民监督员是如何选任又是怎样运行的,这就需要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端及其发展过程中,找到“深化”二字的注解。
[鲁汉庚]:实际上,在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探索实践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宪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我们知道,检察机关同时也是职务犯罪查办的司法机关。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就成为理论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为了回应这一质疑。2003年9月,最高检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开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先期试点在辽宁、内蒙古、天津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启动,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2004年10月之后,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截至2010年9月,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
[鲁汉庚]:这一阶段,人民监督员由人民检察院自己选任,监督情形主要由三种,案件监督由检察机关启动并组织。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水,打开了传统封闭的法律监督职权运行格局,其民主性价值不断凸显。这一期间,人民监督员就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不断提出监督意见,形成良好的监督势头。 到了2010年,为了回应“自己选人能否有效监督自己”的质疑,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发展, 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体会议,专门听取了最高检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有关情况的汇报。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 选任工作外化和案件监督上提。 从人民监督员制度探索实践的历程可以看出,中央所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将原先有检察机关主导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探索上升为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范围,并在改革内容上进行了全面的、系统的安排,其中比较重大的方面有改革选任管理机制,实行选任管理与监督相分离,选任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扩大了案件监督的范围,由原先7种情形增加到11种;规定了案件监督的启动程序,明确了依申请启动、人民监督员要求启动、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三种启动方式;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机制和人民监督员管理机制等等。
[主持人]:很多网友都很关心,担任人民监督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鲁汉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明确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年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要求具备比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同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此外,为了突出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提高监督的效能,《办法》还对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作了列举,那些因为身份、职务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
[主持人]: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有哪些?
[鲁汉庚]: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四)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五)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一)拟撤销案件的;(二)拟不起诉的;(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主持人]:监督一般如何启动?哪些人可以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鲁汉庚]:按照以往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监督程序的“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两类案件外,其他情形的监督程序均由人民监督员启动。此次改革扩大了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明确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是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主持人]:如何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
[鲁汉庚]: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在要求。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保障:一是信息公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基本情况,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二是随机抽选,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通报检察机关。三是履职回避,明确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回避。四是履职保障,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相关工作经费申报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
[主持人]:感谢鲁处,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