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09-00018 分        类 政策文件 法律服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9-04-15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信息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司法 情况
内容概述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现将《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9-07-15  浏览次数: 188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现将《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二○○六年九月一日

 

 

 

江苏省律师诚信信息

披露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增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观念,不断提升律师行业诚信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信息由江苏省司法厅统一发布。

第三条 归集、披露和使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彰信息和惩处信息。

第五条 律师基本信息包括:律师的自然情况、执业经历、参加培训、发表论文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

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变更情况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表彰信息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县以上党政机关、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奖励情况。

第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惩处信息包括:

(一) 受到行业处分情况;

(二) 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三)被判决认定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责任情况;

(四)其它应当披露的情况。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保留期限从公布之日起到停止执业 ; 奖励表彰信息保留期限为1年以上2年以下。

警告、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吊销执业证处罚信息保留期限为2年;行业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处分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其它应当披露的情况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第九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认为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实与理由,由主管司法局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厅将在15日内派员或委托主管司法局调查核实,视情决定是否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受到党政机关的表彰信息、刑事及行政处罚信息由各主管司法局负责收集、核实,律师行业表彰、处分信息由各级律师协会负责收集、核实,分别经主管局、协会领导审核后上报省厅。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确定专人负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的收集、核实工作。明确职责,健全制度。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未按工作程序,擅自公布、利用诚信信息,或提供不真实信息,侵犯律师、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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