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09-00017 | 分 类 | 政策文件 非诉纠纷化解 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09-07-15 | |
标 题 | 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 调解 工作 司法 | |
内容概述 | 江苏省司法厅文件 苏司通(2007)49号... | ||
时效 | 有效 |
江苏省司法厅文件
苏司通(2007)49号
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部署要求,着力解决因医患纠纷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积极调处医患矛盾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平安江苏建设作出新贡献,现就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中的重要意义
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化、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态势。医患关系也出现了医患纠纷数量增多、范围扩大、调处难度加大的情况,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环境和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有效遏制医患纠纷的多发态势,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江苏”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江苏”、构建和谐江苏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能,调处医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参与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促进各类医患纠纷的有效解决,努力减少不和谐和不稳定因素,为推进和谐江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把医患纠纷的调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研究、指导和协调,切实提高调解医患纠纷的水平和成效。要根据工作需要,抓紧组建专业性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医患纠纷调解组。专业性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医患纠纷调解组的设立和组成人员,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其调解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司法局(所)会同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或聘任。要设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供医患纠纷当事人选择。为适应医患纠纷专业性、关联性强的特点,要注重吸收医疗卫生和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医患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员人才库,切实提高医患纠纷调解能力和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指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积极参与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严格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接待、受理、调解、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要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医患纠纷调解组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定,界定纠纷受理范围,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案件,要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实行部门会办和领导包案制度,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医患纠纷调解结束后,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要引导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监行??患纠纷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解个案会商制度,不断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保证调解工作运作规范、富有成效。
3、逐步完善医患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在参与平安医院创建、调处医患纠纷过程中,要始终本着依法办事、服务为民的精神,依法及时妥善地解决医患纠纷,真正做到让党委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要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排查和联合排查,准确把握医患纠纷的特点,加强对医患纠纷的产生、发展及处置规律的研究,制定好调解预案,抓住纠纷刚形成、易解决的契机,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努力将各类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当前,要通过仔细梳理、正确定性、集中调处等环节,把一批长期困扰医疗卫生部门、干扰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医患纠纷调处好。
4、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医患纠纷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加强医患双方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要指导各医疗单位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防止侵害患者权益现象的发生。要积极推动医疗机构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 严格医疗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要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医患纠纷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参与平安医院创建,妥善调解医患纠纷,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创建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明确责任,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调解能力,增强医患纠纷调解的公信力。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加强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保监行业协会、相关保险公司和医院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薄弱环节,形成调处医患纠纷的合力。要加强对基层参与创建活动的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调解人员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不高的要督促整改。
为积累调解医患纠纷的经验,各地可选择在一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迅速推开。各地试点过程中的做法、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