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司法厅厅直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被申请公开事项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本厅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但涉及以下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机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申请人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本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公开,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筛选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向本厅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可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江苏省司法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本厅受理掌握范围的、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所属单位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对于申请人提出涉及其自身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确认后进行更改。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第七条 厅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事宜。申请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答复意见,并填写《江苏省司法厅政务信息公开呈批表》(见附件2),报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签发。重要的公开事项须经厅长签发。
第八条 答复以加盖江苏省司法厅公章的《江苏省司法厅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函送申请人,并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辅助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江苏省司法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代理人)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明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信箱
申 请 公 开 事 项
申请(代理)人签名:
申 请 时 间:
附件2:
江苏省司法厅政务信息公开呈批表
承办部门
厅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发:
承办人
承办时间
申请人姓名
申请公开事项
承办部门意见
拟答复意见
附件3:
江苏省司法厅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
: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厅申请公开的
事项,经审查:
1、您的申请事项符合我厅政务信息公开条件,现予答复如下:
2、您的申请事项符合我厅政务信息公开条件,现决定予以公开。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 查询相关准予公开事项。
3、您的申请事项因涉及 的原因,不予公开,敬请谅解。
江苏省司法厅(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