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厅直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时间:2014-07-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厅直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提高厅直机关行政行为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为加快实现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两个领先”提供服务。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政策规定、所需条件、办事程序和结果、服务承诺和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等,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以一定形式向社会或在内部公开。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监狱管理工作

1、监狱的性质、任务;

2、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和纪律;

3、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罪犯奖励、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离监探亲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5、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应受到惩处的种类、依据和程序;

6、罪犯通信、会见和邮汇的规定;

7、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规定;

8、对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

9、其他应当公开的监狱管理事项。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1、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

2、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职责和纪律;

3、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劳动教养人员奖励、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放假、准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5、劳动教养人员违反所规所纪应受到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

6、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规定;

7、劳动教养人员通信、会见和邮汇的规定;

8、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及行政复议的处理程序;

9、其他应当公开的劳动教养管理事项。

(三)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期限;

2、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监督检查的规定;

3、律师执业证申办条件、程序及律师职称评定的条件、程序;

4、全省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名录;

5、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6、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处理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处罚的规定;

7、其他应当公开的律师管理事项。

(四)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处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2、公证处执业证管理、公证处年度考核办法;

    3、公证员任职及职称评定的条件和程序;

4、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和年度考核办法;

5、全省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名录;

6、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投诉管理规定;

7、公证处、公证员履行公证职责的基本要求;

8、对公证处、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9、公证书错误和涉及公证争议的救济途径;

10、公证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11、其他应当公开的公证管理事项。

(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1、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方针、原则及其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方法;

2、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职能;

3、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和组建形式;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执业资格的途径,执业证核发的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依据以及执业证年度注册的规定;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罚的依据、办法和程序;

7、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安置原则;

8、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的规定;

9、其他应当公开的基层司法行政事项。

(六)法制宣传工作

1、法制宣传工作的职能和任务;

2、组织实施全民普法的程序及督导方式;

3、普法规划;

4、普法考核的办法、内容、标准和依据;

5、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和方法。

6、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制宣传事项。

(七)司法鉴定和仲裁管理工作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的条件、程序;

    2、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注册、变更、延续的条件、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的条件、程序;

3、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及执业鉴定人名录;

4、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的程序和结果;

5、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评估结果;

6、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7、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8、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法、途径和处罚的依据、办法、程序;

9、仲裁的性质、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0、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的条件和程序;

11、江苏省各仲裁委员会名录;

12、其他应当公开的司法鉴定和仲裁管理事项。

(八)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职能、任务和依据;

2、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救济途径及期限;

3、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4、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5、法律援助和“148”接待制度、监督投诉电话;

6、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律援助事项。

(九)司法行政法制工作

1、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2、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和程序;

3、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条件、程序;

4、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办理程序;

5、行政许可听证的条件和程序;

6、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制工作事项。

(十)司法考试工作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2、国家司法考试分数查询方法、申请考分核查的程序;

3、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4、国家司法考试考场规则;

5、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申领条件、程序及依据;

6、其他应当公开的司法考试事项。

(十一)其他工作

1、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和程序;

2、基建工程建设、大宗物资和装备采购的招投标方案;

3、行政监察机构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内部公开:

(一)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空缺职位、任职条件、选拔方式、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和任免结果;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

(三)警衔评授晋升的政策及其办理程序和审批结果;

(四)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结果;

(五)系统内评先评优的条件和结果;

(六)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和标准;

(七)行政监察机构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要求;

(八)工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九)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投资项目、大宗物资和装备采购的决策依据、论证情况和处置结果;

(十)基建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

(十一)重大财务收支和年度办公经费的预算和使用情况;

(十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十三)招待费的开支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七条 依据政务公开内容选择下列主要公开形式: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风热线公布;

(二)在局域网或互联网上公布;

(三)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布;

(四)设置政务公开栏、电子屏、热线电话;

(五)印发办事指南;

(六)内部行文;

(七)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八)开展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九)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十)其他适合本单位的公开形式。

 

第四章  制度与监督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中凡属经常性的工作事项应定期公开;重要或紧急事项应随时公开。及时将调整、变更后的内容、范围告之社会或相关单位。

第九条 对经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必须按规定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配套制度。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岗位AB角制度、公开内容审核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和公示制度、新闻发布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体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督查、评估、考核和奖惩工作机制。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政务公开列入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厅直机关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首长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联系点,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厅直机关各单位应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开辟网上监督信箱,加强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承诺不兑现,甚至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厅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