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684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7-08-01  浏览次数:

卢道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商会调解推进诉调对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46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下发了《省司法厅关于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7]5号),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作为牵引工作的主线,牢固树立职能意识,创新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进一步推动工作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全领域全过程拓展。

2015年10月1日,《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我厅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建设,进一步提升了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3531”人民调解组织体系针对在企业生产和商事活动中,矛盾纠纷频发多发,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我厅在制定下发的《关于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7]5号),要求各地积极指导、支持相关组织、行业建立商事调解中心,探索建立商事纠纷调解程序、规则等,发挥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在金融、贸易、投资、房地产、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及时化解商事纠纷。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厅组织了认真学习研究,您在提案中分析了探索商会调解推进诉调对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工作路径,极具现实意义,也是对司法行政参与多元化解商事纠纷工作的有力支持和鼓励。根据您提案所提建议,我们依据职能,结合我省实际,下一步拟采取以下措施。

1、推动建立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工商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多单位参与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沟通商事纠纷信息,分析研判商事纠纷动态,提出工作对策建议,协调组织相关商事纠纷化解工作,推动商事纠纷调解纳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经营和创业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

2、指导规范设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016年2月,我厅给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的《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商会组织内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复函》(苏司函[2016]3号),大力支持在全省各级商会组织内依法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我们将会同省工商业联合会推进这项工作,指导设立单位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为调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要求调委会要有固定的调解场所,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公开人民调解员名单、调解原则、工作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

3、推进落实商事纠纷诉讼对接和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2016年4月,我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实施意见》(苏高法[2016]81号),目前全省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已普遍在当地法院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发挥积极作用,我们将持续跟进指导,不断总结和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和指导调解的对接做法,进一步提升诉调对接质效。同时,指导各地聘请在商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威望的企业家、律师协会资深律师担任特邀调解员,建立商事纠纷特邀调解员名册,参与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鼓励倡导商事主体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并会同人民法院做好对特邀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特邀调解员开展商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能力,增强商事纠纷化解成效。

4、进一步加强对商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保障支持。推动各地党委政府将商事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政策保障。督促各地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落实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要求,推动各地把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规定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组织实施,为开展商事纠纷人民调解活动提供工作保障。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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