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司 法 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苏司复(决)字〔2017〕第14号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黄永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14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具答复函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司函〔2017〕24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函》,组织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现场质询听证会,对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对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性重新进行判定。
申请人的理由如下:(一)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鉴定出根本不存在的病情,完全属于主观臆断,被申请人将不存在的事实列举在《答复函》中,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投诉人在鉴定意见中鉴定出病历材料中所没有的伤情,鉴定意见书第8页倒数第二行的分析意见中所列“见其头部、胸部、四肢多处压痛、清淤为新近软组织损伤”,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中胸部压痛、软组织伤是鉴定机构无中生有的杜撰行为,在委托方提供的病历材料中并没有胸部软组织伤的表述,被投诉人的鉴定意见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所规定的客观公正的原则。被申请人在《答复函》第二条第4项中认定“‘见其头面部、胸部、四肢多处压痛、清淤为新近软组织损伤……’等内容出自委托方提供的病历资料”,但是申请人在病历记录和鉴定报告内容中并未见胸部清淤的记载,被申请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申请人认为鉴定结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客观公正的原则,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将病与非病混同于病情轻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鉴定机构作出被侵害人储某原有的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因“遭遇软组织伤后情绪变化、疼痛等因素作用产生机体反应,而引起原有自身基础疾病变化……”,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应有褚某在被伤害之前的原有自身疾病的基础检查数据与被伤害后的原有疾病检查数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变化的结论,但鉴定机构在没有参考数据的前提下得出“原有基础疾病变化”的结论,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所规定的鉴定人应客观、公正鉴定的原则。被申请人在《答复函》第二条第3项中认定“关于该患者伤后住院期间的血糖、血压情况在送检病历中有明确记载,且临床上血糖、血压等各种检查均有正常参考值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对患者病情变化的理由和依据作出准确的评判,而将病与非病混同于病情轻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司法鉴定投诉书;2、宁司函〔2017〕24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函》;3、司法鉴定意见书;4、司法鉴定交费票据;5、褚某门诊病历;6、CT诊断报告单;7、入院记录;8、病人费用清单;9、出院记录;10、法院传票。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申请人“撤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函》(宁司函〔2017〕24号)”的问题。申请人递交投诉材料后,被申请人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并按时予以答复,投诉处理过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有序,处置适当。(二)关于申请人“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对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性重新进行判定”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本案被投诉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委托方送检的门诊病历和病程录等资料,对被鉴定人褚某的住院治疗行为(包括医疗费用)与涉案纠纷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对于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由法院决定。如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或重新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关于申请人“被投诉人鉴定出根本不存在的病情,完全属于主观臆测”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对鉴定意见的争议,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做出判断,不介入专业技术争议,也无权撤销鉴定意见。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被投诉人的鉴定人依据委托方送检的门诊病历和病程录等资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由鉴定人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就鉴定意见内容的分歧属于专业技术争议,司法行政机关无权作出判断。(四)关于申请人“鉴定机构在没有参考数据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对鉴定意见的争议,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做出判断,不介入专业技术争议,也无权撤销鉴定意见。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被投诉人的鉴定人依据委托方送检的门诊病历和病程录等资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由鉴定人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关于参考数据与鉴定结论的分歧属于专业技术争议,司法行政机关无权作出判断。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司法鉴定投诉书;2、《司法鉴定投诉受理决定书》(宁司函〔2017〕21号);3、司法鉴定投诉事项转送单; 4、某司法鉴定所函;5、《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函》(宁司函〔2017〕24号);6、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查,2016年11月30日,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某人民法院委托,委托鉴定事项为“对褚某住院治疗行为(包括医疗费用)与涉案纠纷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7年3月23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2017年4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某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收到司法鉴定投诉后,依法受理,于2017年4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司法鉴定投诉受理决定,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查阅了鉴定文书档案资料,要求被投诉人出具书面说明,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接收委托方委托,对委托方提供的检材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5月2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函》(宁司函〔2017〕24号)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的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本机关认为: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处理活动。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司法鉴定所收费超标、未对送检材料进行审核、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公正等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撤销鉴定意见并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作出书面《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函》,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鉴定书分析意见无中生有问题。本机关经审查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部分内容是基于委托方提供病历资料的提炼分析意见,依据充分。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函》二、3“鉴定结论是根据送检资料结合临床专家会诊意见、鉴定人集体审阅得出,关于该患者伤后住院期间的血糖、血压情况在送检病历中有明确记载,且临床上血糖、血压等各种检查均有正常参考值范围”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问题。上述内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鉴定意见异议的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函》中亦写明司法行政机关无权撤销和更改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由法院决定。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鉴定机构没有对伤害前后的原有疾病检查数据进行比较,并认为鉴定结论违反了司法鉴定客观公正原则的问题。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人可在法院庭审质证中提出,也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被申请人2017年5月2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7年5月2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函》(宁司函〔2017〕24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