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18-08-17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努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厅办公室履行本厅政务公开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厅政务公开工作,做好本厅信息公开、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

厅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规则规定做好政务公开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厅权力运行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及时、准确公开。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除按有关规定应当公开以外的本厅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五)本厅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厅办公室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编制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对不予公开的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

第六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江苏省司法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二、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厅的机构、职能、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二)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正式文本;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政策;

(五)本厅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及配套的办事指南;

(六)本厅实施执法检查的情况;

(七)本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及配套的服务指南、办理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情况;

(八本厅承担的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年度计划以及完成情况;

(九)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十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三)人事任免信息;

(十四) 司法行政主要业务统计公报信息;

(十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十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通过江苏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其内容和特点,还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 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二) 江苏司法行政在线微博微信、12348江苏法律服务网等发布平台;

(三)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 政府公报;

(五) 其他适宜的方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过程中,应采取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提供办理进程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掌握。

 

三、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厅办公室)提出,并采用信件、传真、在线申请、当面递交申请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采用信件、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为本厅或本厅信息公开机构。在线申请可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或进入江苏省司法厅网站“公开”栏目在线填写和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厅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接受,按规定登记、审核、编号。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在收到申请后的法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进一步明确内容并重新提交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经厅政务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以本厅名义拟制答复意见,经法制处、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分管厅领导逐级审核确认后,由厅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查阅、复制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本厅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厅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且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政策解读

第十七条  本厅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规划方案和改革措施以及省厅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组织政策解读。

第十八条  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是解读的责任主体。省厅拟制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本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其他部门配合。厅主要负责人是本厅“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每年通过参加发布会、接受访谈、撰写文章等方式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3次。

    第十九条  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性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核、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以及本厅会议审议或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厅主要领导审签,材料不齐全的,厅办公室予以退件。

    第二十条   政策文件公开前,如有需要应组织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政策文件公开后,相关解读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司法厅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同时采取其他方式扩大解读效果。

    第二十一条  政策文件执行过程中,应密切跟踪舆情,视情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需配发新闻稿件的,起草部门应精心准备,厅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策解读应重点阐述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权威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五、舆情回应

    第二十三条  厅宣教处负责牵头组织政务舆情监测,制定舆情监测标准,每日进行舆情收集和研判,并牵头协调做好本系统舆情处置和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政务舆情回应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涉事责任单位和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厅办公室会同宣教处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舆情回应工作,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五条  收集到的政务舆情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对外公开吸收采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对外公布研究解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调查处置情况;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应力争在3小时内、最迟不超过5小时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六、公众参与

    第二十七条  本厅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政策措施、公共法律服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民生事项等重要决策事项,应根据需要采取有效方式吸纳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参与。

    第二十八条  本厅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应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根据需要可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九条  厅有关部门应通过江苏省司法厅网站领导信箱、民意调查、监督投诉栏目,以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江苏法律服务网、在线访谈、政府开放日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公众参与,每年集中在全省组织开展1次司法行政开放日活动,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向公众开放。

 

七、办理程序

第三十条  厅办公室依据本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对公开信息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进行规范,并根据有关政策和上级部署定期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对公开目录进行修订。厅机关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厅办公室会同12348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对本规则要求进行程序嵌入固化。政务公开操作与厅机关日常工作运行紧密结合、同步运转。

    第三十二条  厅机关各部门在拟制公文或制作其他政府信息时,要明确主动公开、部分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随文稿一并报批,厅办公室、厅领导在文稿审核、签批过程中对公开属性一并进行审查。拟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厅办公室审查。

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公文附注部分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应在公文附注部分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字样;部分公开的应在公文附注部分具体说明。

    第三十三条  厅机关各部门提请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涉及重大民生的会议议题,应邀请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起草部门报请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研究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审议文件一同报批。

    第三十五条  本厅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的公文,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在请示正文部分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是否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厅办公室每年11月组织对本厅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八、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厅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厅领导分工。厅办公室应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年度公开工作报告,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对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厅办公室设立政务公开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在编工作人员。厅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承担的政务公开事项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协作配合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十条  政务公开培训纳入本厅年度培训计划, 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新任职公务员的政务公开培训,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每两年应轮训一遍

    第四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厅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厅办公室应定期开展评估评议和督查通报。

第四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厅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三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九、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