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部门、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以任何形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发布信息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责任部门和保密审查人员具体实施,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全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 制定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厅机关涉密事项范围并制定一览表;

  (二)对各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对各部门、各单位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省厅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报送上级机关审查;

  (四)适时组织开展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组织实施整改;

  (五)组织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保密事项范围,审查信息能否发布;指定专人及时检查相关网站、网页或以其他形式发布的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以下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据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标注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注密级,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依据有关规定,标注为“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的信息;

  (四)依照权限需经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信息;

  (五)其他发布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

  (一)一般性政务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能够确定公开的,由经办人员提出,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二)拟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初审,办公室核稿时一并进行审查,分管厅领导签发时一并审批;

  (三)保密范围不明确的信息、涉及重要内容或敏感事项的信息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保密工作厅领导审批;

  (四)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报上级保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五)送审信息及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拟制公文、起草文稿、制作政府信息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其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审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填写保密审查表并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原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信息,应经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严,或应送审未送审造成泄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