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时间:2018-08-28  浏览次数:

 

2018年824日,江苏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司通〔2018〕37号)(下文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效,努力为全省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纠纷调解服务。意见共分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四化建设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三个部分,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该《意见》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四化建设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今年6月份司法部明确要求各地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四化”建设,全力打造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进一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四化建设是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完善社会治理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建设法治江苏、平安江苏的客观需要;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提供有力举措。

二、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四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意见》这部分从加强全省人民调解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及具体举措。具体解读如下:

(一)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建设。《意见》明确规定要大力培育调解类社会组织,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内生动力。加强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持续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帮助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因素。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建设。《意见》要求紧密结合法治宣传工作教育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规范行为、依法维护权益、依法表达诉求。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调解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矛盾双方“利益共赢”。意见》强调充分发挥公证、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化解作用。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及时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及时的专业支持。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信访工作,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智能化建设。《意见》要求全省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QQ等新媒体为群众提供便捷调解服务。加快推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力度,让更多的调解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高调解质效。优化和提升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功能,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矛盾纠纷预警预测预防体系,根据矛盾纠纷实时态势,配置调解资源,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预见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建设。《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在矛盾多发领域、多发地区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库,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数量。《意见》强调了要进一步加大选聘专业人才担任人民调解员力度,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

三、关于“加强组织领导”

《意见》明确了推进人民调解四化建设的工作职责,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亲自主抓,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具体负责。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认真总结提炼人民调解“四化”建设的工作经验,及时分析不足,补齐短板,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加强宣传表彰,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加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http://sft.jiangsu.gov.cn/art/2018/8/28/art_48530_7872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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