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9-05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0月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邮编210024)省法制办,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6951987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yfxzlly@126.com。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是指考评主体对考评对象的职能履行、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政务公开、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能的机构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

第六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应当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等考评体系。

第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考评效率。

第二章考评主体与考评对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考评主体)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考评对象)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并书面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政府所属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可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评价,并书面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考评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八)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九)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

(三)政府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逐步增强,质量不断提高;

(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四条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决策规则明确、程序完备,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

(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得到严格履行;

(三)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五条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

第十六条 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

(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得到加强,监督效能明显提高,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

(三)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得到处理和答复,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七条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处理,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

(二)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处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保障,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能力不断增强,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逐步完善;

(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完善,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不断健全。

第十八条 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逐步增强;

(二)政府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

(四)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第十九条 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规划部署到位,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得力,督促检查到位,制定并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三)具体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机构健全,责任分工到位,人员配备齐全;

(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落实,财政保障到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乡、镇的人民政府参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评方法与考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系统考核相结合、专门评价与公众评议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按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三条 考评主体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印发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和考评方案。

考评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评内容及其指标分值、权重进行调整,对考评对象实施分类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内部考核以考核对象自查自评为基础,以日常考核为主要方式,突出现场核查和专项督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自查自评由考评对象对照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对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自我评价,形成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评主体。

日常考核由考评主体通过信息化平台收集监管数据等方式,常态化开展。

现场核查由考评主体根据考评对象年度报告情况,根据日常考核情况,抽取部分考评对象,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观摩等方式实施。

专项督查由考评主体围绕上一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督查任务和同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年度法治建设重点工作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对考评对象作出的营商环境、互联网﹢等督查、考核、评价结果,应当抄报考评主体。

第二十六条 外部评议由专门评价和公众评议两个部分组成。

专门评价由考评主体书面征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对考评对象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情况的评价意见后作出。

公众评议由考评主体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可通过网上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对考评对象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或者商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等对考评对象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专业测评。

第二十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分值不高于70%,外部评议分值不低于30%。

第二十八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在总得分基础上予以加分: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绩突出,获考评主体及其上级机关表彰奖励,或者被考评主体及其上级机关评定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被考评主体及其上级机关作为典型经验予以介绍推广的;

(三)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加分;累计加分超过5分的,以5分为限。

第二十九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在总得分基础上予以扣分:

(一)重大行政决策违反法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法行政或者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五)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扣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扣分;累计扣分超过5分的,以5分为限。

考评对象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年度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犯罪情形的,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条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第三十一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内容、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考评对象应当按照考评主体要求,按时报送、提供有关材料,配合完成相关考核任务。

第五章考评结果应用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考评主体应当将考评结果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对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评对象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考评对象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考评对象当年度各项评选优秀、先进、模范单位等资格。

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考评对象,考评主体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考评主体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考评,应当将考评结果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抄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将考评结果抄告考评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将考评结果抄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和考评对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考评对象应当对考评结果反馈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考评主体。

第三十六条 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消极应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考评主体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涉及有关法治政府建设内容的考核、评比、检查项目,应当与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相衔接,避免重复考核、评比、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考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统一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范畴,并报同级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能的机构统筹安排。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的其他考评,其考评结果能够直接体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应当及时将考评结果报送同级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能的机构。

第三十九条 考评主体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  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政府2008年11月25日发布的《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