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0年11月20日收悉。
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拍卖途径买得位于盐城市通榆中路73号,地号为001-013-032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邻开放大道北路的110.26㎡土地被开放大道北路的绿化带和沿街景观围墙占用。申请人同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协商未果,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不认可申请人拥有相关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遂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盐城市通榆中路73号,地号为001-013-032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作出处理决定违法,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与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对申请人与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和第三十条之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申请书》,迄今尚未达到被申请人应当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不作为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