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不服苏州市司法局律师投诉举报答复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2-07  浏览次数: 902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29号

法定代表人:王侃,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3日作出的《答复信》,于2020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撤销2020年8月3日作出的《答复信》,依法完成履行职责。

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落款时间为7月8日),反映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时任律师张文平在代理(2012)熟商初字第0163号民事案件中私下收案收费,在法庭上虚假陈述、实施诉讼诈骗且故意隐匿销毁案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被申请人7月13日签收后于7月15日作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明确的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2020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充投诉材料说明》及《警情受理告知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材料。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信》称,申请人的投诉事由因缺乏明确的事实依据,不予受理。同时认定,申请人多次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投诉举报被投诉人张文平在内的多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但均未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构成滥用投诉举报权。今后申请人若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投诉,被申请人将不再处理。同日,该《答复信》邮寄申请人。

另查明,因对金左岸网吧系列民事案件判决结果不满,自2019年起,申请人对被投诉人张文平在内的多名律师进行多次投诉举报。2019年11月,申请人再次投诉张某平、阚某峰、蒋某伟、刘某丹、陈某清、钟某晶6名律师在代理金左岸公司系列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进行全面调查后,于2020年1月8日作出处理答复,未予支持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不服处理结果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本机关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但投诉举报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投诉人应当对所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描述和确认,提供投诉违法行为基本事实依据或线索,并有义务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经审理查明,因对金左岸网吧系列民事案件判决结果不满,自2019年起,申请人以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被投诉人张某平在内多名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反复投诉举报。对于此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逐一开展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申请人的绝大多数投诉主张均因缺乏事实依据,未得到行政机关支持。《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近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在“一、投诉的登记、受理”中规定:“4、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受理范围:(2)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对象或违法行为的,投诉人投诉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且经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本案中,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依然未提供证据佐证,在被申请人要求其补充基本违法事实依据或线索后,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警情受理告知单》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两份材料,但均与其投诉主张无关联。因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缺乏事实基础依据,不符合律师投诉举报受理要求,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规定“10个工作日”内履行了补正程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市司法局2020年8月3日作出的《答复信》。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30日

苏ICP备05009012号 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3200000041 公安机关备案号: 32010602010384 联系电话: 025-835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