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1-00036 分        类 计划总结 法律服务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1-05-21
标        题 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便民服务的意见
文        号 苏司通〔2021〕1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有效

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便民服务的意见
时间:2021-05-25  浏览次数: 1062


 

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推进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提升公证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改善群众的公证服务体验,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指引,便于群众“明白”办证

(一)加强宣传指引。公证机构要通过分类编制公证事项办理指引手册、制作办证指引短视频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视听资料,说明各类公证的作用、申办的程序、须准备的证明材料、注意事项等,借助“报、网、微、端”等媒体平台发布,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以及相关公共服务窗口投放,并通过二维码等形式进行宣传引导,让有公证服务需求的群众能够方便及时地获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预先准备。

(二)加强接待服务。公证机构应当设置咨询接待专岗,扎口接待工作,选派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的公证人员固定或轮流值守,负责解答群众咨询,解释与公证事项有关问题,就申办事项与群众进行充分沟通。根据接待情况安排流动引导员加强窗口服务指引,及时将等候的当事人疏导到非值守窗口办理公证,尽量缩短当事人等候办证的时间。落实接待一次性告知制度,结合申办公证告知书和相关宣传资料,细心解答咨询、受理申请,努力做到问题一次性解答清、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全。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开设网上接待服务并安排专人负责网上接待工作。

(三)加强“证中”指导。深化首问负责制,最先受理公证事项的承办公证员,首次接待当事人后,即成为当事人“办证顾问”,主动向当事人提供联系方式,做好后续跟进工作,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保持沟通,随时解答当事人遇到的困难问题,指导当事人准备办证材料。

二、推行能动办证,解决群众“举证”难题

(四)精简证明材料。落实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做好释明核实工作。对已纳入证明清单制度管理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一般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清单所列直接证明材料的,不应简单拒绝受理,应当告知间接证明材料及取得途径,并做好解释和指导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是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机构认为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根据办证规则进行核实,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循环证明。凡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材料,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在继承案件中,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被继承人不存在非婚生子女的证明。

(五)推广代查代办。设区市市属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专业调查队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和授权主动进行调查核实。健全全省公证机构之间委托调查制度,完善调查方式、责任、费用等机制。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邮寄公证书、代办证照、代办认证等延伸服务。鼓励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合作,在公证机构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窗口,提供继承等公证后的不动产登记咨询、受理、发证等“一站式”服务。

行承诺办证。根据具体情形,引入承诺办证机制。当事人申办公证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出相关事实的,可以由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遗产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法定继承公证,可以由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承诺书,无需所有继承人到场。

三、改进服务模式,帮助群众“快捷”办证

(七)优化服务流程。公证机构应当实行业务繁简分流,提高办证效率。证照类、简单事实类公证事项一般在窗口现场办理,继承、遗嘱、合同等复杂公证事项可以预约办理。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的,一般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证。签名、委托、声明等简单公证事项,尽可能当天出证。为满足群众急需,提供工作日延时加急服务,坚持周六固定值班制度,提倡周日、法定节假日预约办证。

(八)推广远程服务。扩大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的覆盖面,向农村、社区和海外延伸服务。2021年底前,全省公证机构全部开通手机远程视频公证服务,并探索进一步扩大远程视频办证事项类型。2022年以前,依托全省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海外法律服务中心,部署远程视频办证平台,当事人可以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辅助下,通过办证终端设备全程在线申办公证。

(九)推进网上通办。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进政务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公证执业信息共享查询机制,扩大信息查询内容范围,提高查询效率和精准度。推进江苏省“公证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建设,对接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部分事实类公证事项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和学历、学位、机动车驾驶证公证全国“跨省通办”。

四、推行亲民措施,增强群众服务获得感

(十)改善客户体验。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可能涉及隐私的公证事项,主动提示当事人到私密谈话室办理。推行个性化服务,坚持向年老体衰、身体确有不便的特殊困难当事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进一步优化窗口设施,配备口罩、消毒液、测温仪、便民药箱,免费提供饮水、无线上网、手机充电等日常生活服务;接待量大的公证机构设立电子显示屏、预约取号机,使来访当事人对等候时间心中有数。

(十一)保护个人信息。公证机构应当本着办证必需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并制定当事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公证书正副本发给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开展档案电子化、政务信息交互共享等工作,应当严格防止当事人隐私泄露。

(十二)实行服务评价。落实“一证一评”要求,公证机构要在办事窗口配备服务评价器,由当事人在公证事项办结后对公证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对作出“不满意”评价的当事人,逐个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了解不满意的原因和意见,进行针对性改进。设置公证方便程度、信息提供、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满意度评价指标,征求来访群众和当事人意见,动态掌握公证服务情况。

五、加强支持保障,推动服务创新

提升公证便民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是公证服务的永恒主题,也是今年司法行政惠民实事的重要项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公证机构落实本意见情况加强指导检查、跟踪问效,鼓励公证机构优化服务,进行手段、模式、机制、产品创新,支持公证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探索公证自助办理、在线办理,深化“互联网+”服务;协调行政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其服务站点对于公证的协作核查机制,提高查证效率,破解核查难题;在公证规范和质量评查等工作中,适当放宽对采用便民措施办理的公证事项的评价标准。公证协会要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将接待服务等技能纳入执业培训计划,推动实施公证档案电子化工程,盘活历史存量数据,为精简证明材料提供支持。各地要及时总结、上报公证便民服务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并在面上复制推广,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公证服务便民利民措施,宣传便民服务工作取得的成效,为公证服务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江苏公证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

 

 

 

 江苏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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