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6-23  浏览次数: 295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依复〔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苏依复〔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条错误,应予撤销并重新答复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涉及自己生活生产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苏依复〔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中的“2.关于您申请公开的‘二是苏府(2020)113号文是哪个批出来的’。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该信息,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是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视同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是混淆视听,违反国办发[2017]94号、97号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认识不足,对“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理解错误,应予撤销,并重新答复申请人所需的政府批准结果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2.苏依告〔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3.《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4. 苏依复〔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苏州市人民政府:请提供制订苏府(2020)113号文的审批依据(希附市领导直接审批的依据)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苏依告〔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其作出补充、修改。2021年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内容为“现根据告知所述,对申请的内容作如下特征性描述(补正):1.一是‘苏府(2020)113号文设定的审批事项的依据’(批准结果信息)。2.二是‘市领导审批的依据’(签字等批准结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2日与申请人电话联系,最终确定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一是花锦村XX号(虎丘镇花锦村2组)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二是苏府(2020)113号文是哪个批出来的。”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作出苏依复〔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将该答复书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第二,被申请人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过补正程序,又经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确认,最终明确申请内容为:“一是花锦村XX号(虎丘镇花锦村2组)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二是苏府(2020)113号文是哪个批出来的。”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答复如下: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是花锦村XX号(虎丘镇花锦村2组)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向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进行情况核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2019年6月3日,周某已向我局申请公开‘花锦村XX号(虎丘镇花锦村2组)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我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了‘经检索,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意见(详见苏资规公开〔2019〕080号)。接到答复意见后,周某不服,先后向姑苏区法院、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期间,周某还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了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我局作出的答复意见。”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二是苏府(2020)113号文是哪个批出来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2.苏依告〔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3.《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4.《关于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关于周某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5.苏依复〔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请提供制订苏府(2020)113号文的审批依据(希附市领导直接审批的依据)”。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依告〔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作出补正。2021年2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告知书》,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补正为:“一是‘苏府(2020)113号文设定的审批事项的依据’(批准结果信息)。二是‘市领导审批的依据’(签字等批准结果信息)”。经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2日与申请人电话联系,明确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一是花锦村XX号(虎丘镇花锦村2组)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二是苏府(2020)113号文是哪个批出来的(领导签名)”。2021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依复〔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1.关于您申请公开的‘一是花锦村XX号(虎丘镇花锦村2组)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经审查,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您申请公开的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该信息不存在。2.关于您申请公开的‘二是苏府(2020)113号文是哪个批出来的’。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该信息,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该答复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经申请人书面补正及两次电话沟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一是花锦村XX号(虎丘镇花锦村2组)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查,其未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二是苏府(2020)113号文是哪个批出来的(领导签名)”的信息,相关文件的领导签字材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该信息并说明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依复〔2021〕第2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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