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明,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政依复〔2021〕第030号,以下简称宁政依复〔2021〕第030号答复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24日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依复〔2021〕第030号答复书,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18年8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南京市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批准通知书》(宁政国土批[2018]109号),文中批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新加坡.生态科技岛三期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供地方案,将建邺区江心洲宗地总面积为133844.23平方米,实际供地为107086.26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改为城镇住宅用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南京市政府宁政国土批[2018]109号,收回相应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国土资收公[2018]1082号)。本人房屋所在位置位列其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目前,该地块(包括本人房屋在内)的房屋已被拆除。本人至今没有看到市、区两级政府就此地块房屋征收作出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等文件。本人于2021年2月4日向南京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该地块房屋征收决定;2.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3.对该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的公告。南京市政府在答复书中没有提供以上信息,答复书中南京市政府并没有明确指定建邺区政府或其他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仅指出房屋征收工作应由建邺区政府组织实施,建议到建邺区政府申请了解。而在此前,本人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建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确否认其组织此地块房屋征收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宁政依复〔2021〕第030号答复书;
2.南京江心有色金属合金有限公司与王某于2003年6月14日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程序合法。本机关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宁政依复〔2021〕第030号答复书,并进行送达。本机关于2021年2月4日收到王某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3月5日制作了宁政依复〔2021〕第030号答复书,并于2021年3月5日以电子邮件按照申请人所留电子邮箱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二、答复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江心洲永定村民安路农民公寓05幢504室所在地块房屋征收决定、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该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的公告”等信息。经查,相关房屋征收工作应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信息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制作、掌握。本机关不掌握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向建邺区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并告知了相应的联系方式。本机关答复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宁政依复〔2021〕第030号答复书及其电子邮件送达截图;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
3.《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4.《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号);
5.《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2014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398号);
6.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权属界线图。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1.江心洲永定村民安路农民公寓05幢504室所在地块房屋征收决定;2.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3.对该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的公告。2021年3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宁政依复〔2021〕第030号答复书,答复称:“有关您申请公开的“江心洲永定村民安路农民公寓05幢504室所在地块房屋征收决定、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该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的公告”,经查,本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相关房屋征收工作应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信息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制作、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请您向建邺区政府(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邮政编码:210019;联系电话:025-87778690)申请、了解相关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申请人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为wxlwxl1013@126.com)。
另查明,江心洲永定村民安路农民公寓05幢504室系申请人所购房屋,其所在地块为集体土地,该地块于2014年8月20日被批准征收为国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3月5日作出宁政依复〔2021〕第030号答复书,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本案中,江心洲永定村民安路农民公寓05幢504室系集体土地上房屋,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和《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号)的相关规定,建邺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南京市人民政府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相关房屋征收工作应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并告知申请人向建邺区政府申请、了解相关信息,且提供了建邺区政府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依复〔2021〕第030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