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6-23  浏览次数: 451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4月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第一,依据苏国土资发〔2008〕172号《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申请人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局”)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双方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限和地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苏州市局应派专人去被申请人处,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申领并打印由被申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全省固定格式的、具有唯一性编号的待签合同文本。苏州市局派至被申请人处申领该出让合同的专门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三方面的身份认证机制通过之后,才能登陆上述标准化管理系统。在指定的专用设备上录入苏相国土2012-G-3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签文本内容之后,经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最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前述程序完成之后该出让合同待签文本才能经由被申请人的指定设备打印出来,该文本形成后不能被修改、复制。由此,这唯一一份出让合同待签文本原件才能由苏州市局具体办理人员带回存档,并应当由苏州市局或相城分局中的一方在和申请人就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环保、规划建设、财政以及土地出让金具体缴款方式等合同细节协商并达成一致,在约定好的签约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并提交以供双方在该待签合同文本空白处填妥前述内容和数据,苏州市局或相城分局其中的一方才能以出让方唯一法定签约主体身份与申请人共同签署。第二,苏州市局或相城分局要求申请人前去签订出让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存在一份可供签署的出让合同待签文本。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故意对苏相国土2012-G-3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签合同文本原件以及应当由被申请人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文本编号、电子监管号和序列号是否存在的信息刻意回避隐瞒,拒不提交。第三,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上述地块出让合同的职责和义务,其法定职责是对全省各地所有的土地出让合同审查、生成、备案及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被申请人只需回复有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即可,但被申请人在其答复书中竟称是因申请人未按期按规来签订合同,所以该合同文本原件不存在、文本编号信息及其它所有相关信息都不存在。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故意罔顾事实、答非所问,毫无逻辑关系。无论申请人是否按期按规前往签订出让合同,上述信息都应该是客观存在于被申请人的“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系统”中,如果不存在,必然是被申请人或苏州市局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在2012年11月27日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中,苏州市局明确要求申请人去相城分局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在2012年12月28日相城分局寄给申请人的《关于办理苏相国土2012-G-32号地块相关手续的通知》中,其明确指定申请人应到苏州市局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第四,按照被申请人发布的关于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相关信息要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苏相国土2012-G-3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信息是依法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的信息内容,该出让合同相关信息的存在与否跟申请人有没有签订出让合同无关。第五,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所称“申请人所述信息,不存在”即苏相国土2012-G-32号地块确实没有苏州市局应当向被申请人申领、打印并报备的可供签署的待签合同文本,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故意包庇下级机关的事实,也证明被申请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事实。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

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价成交确认书》(编号:苏相国土2012-G-32);

4.《关于苏相国土2012-G-32号地块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5.电话录音文字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根据编号为:苏相国土2012-G-32号的《成交确认书》提交某公司并报备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的涉苏相国土2012-G-3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包含了原苏州市财政局和苏州市规划局等六个政府部门在内的,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监管码和序列号以及具体办理苏相国土2012-G-32号地块出让合同录入和打印并后续监管业务的负责人员、工作部门以及所有上述相关文件和信息的具体生成和报备日期等等。二、公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并根据该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向某公司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以及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的‘一般缴款书’内容,具体为: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政府信息。经核查,某公司在取得苏相国土2012-G-32号地块的《成交确认书》后,未按期按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所述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2.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某公司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说明》;

3.检索记录;

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根据编号为:苏相国土2012-G-32号的《成交确认书》提交某公司并报备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的涉苏相国土2012-G-3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包含了原苏州市财政局和苏州市规划局等六个政府部门在内的,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监管码和序列号以及具体办理苏相国土2012-G-32号地块出让合同录入和打印并后续监管业务的负责人员、工作部门以及所有上述相关文件和信息的具体生成和报备日期等等。二、公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并根据该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向某公司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以及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的‘一般缴款书’内容,具体为: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选取“××”为关键词在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进行检索,未查询到与申请人相关的信息;又选取“××××”为关键词在江苏省自然资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索,亦未查询到相关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询苏州市局,确认申请人在取得苏相国土2012-G-32号地块的《成交确认书》后,未按期按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1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同日邮寄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1.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待签合同文本和合同标准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监管码、序列号及相关材料、缴款通知书、一般缴款书等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经检索核查,被申请人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18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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