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代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办依复〔2021〕177号,以下简称苏政办依复〔2021〕177号答复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办依复〔2021〕177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82号)文件以及该文件的附件内容。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给出了苏政办依复〔2021〕177号答复书,答复书中只公开了该文件的正文主件,附件以“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不服,理由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以及该文件的附件“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内容,很明显,该文件以及附件内容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如果认定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是行政机关单位内部事务信息。2.申请人是当年度转业的士官(志愿兵),苏政办发〔2003〕82号文件以及该文件的附件指标信息跟申请人利益息息相关,申请人作为当事人,理所当然享有知晓权和监督权。申请人至今未能知晓,如何监督安置职能部门机构依法依规安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当年度的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完整版。现如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文件及附件的内容,被申请人以“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附件内容,很明显,该行为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苏政办依复〔2021〕177号答复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6月19日收到张某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的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82号)正文及附件、《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77号)”。经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意见,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82号),本机关作区分处理后将正文提供给申请人,未予提供的附件“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只发有关单位,且属于人事管理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77号),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2021年7月9日,本机关作出苏政办依复〔2021〕177号答复书,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于2021年7月9日通过特快专递寄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苏政办依复〔2021〕177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3.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张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建议》(苏退役军人函〔2021〕49号);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82号)正文;
5.带有“此表只发有关单位”字样的《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表》;
6.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77号)。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1.苏政办发〔2003〕8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2.苏政办发〔2003〕82号的附件: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表;3.民发〔2002〕177号《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办依复〔2021〕177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82号)正文及附件,经审查,本机关现作区分处理将正文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未予提供的附件“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77号),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答复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7月9日作出苏政办依复〔2021〕177号答复书,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共申请公开三项政府信息。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政府信息,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82号)的正文和附件。由于附件《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表》带有“此表只发有关单位”字样,属于人事管理方面的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将正文和附件作区分处理,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82号)正文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附件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符合相关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政府信息,系民政部、总参谋部制作,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答复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办依复〔2021〕177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