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不服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行为案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10-17  浏览次数: 448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民政府,地址: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明,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准R20026地块项目用地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批准R20026地块项目用地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造成申请人重大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2022年4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答复载明:案涉地块的批准用地机关是南通市政府。2020年12月25日,批准用地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项目名称:R20026地块项目,批准用地文号:3206012020CR0118,用地单位:南通长裕置业有限公司,地字第32060220205000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R20026地块宗地现场图: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019)0051号及红线附图,该图纸显示是原南通市人民体育场的地块。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2套住宅被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办事处非法强制拆除。该非法强制拆除已经被2021年7月16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行初46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违法。该判决书第3页第14行载明“经审理查明,南通市外环西路209号节制闸北侧相关房产原属于南通市人民体育场所有”,申请人与该地块有重大利害关系。R20026地块的批准用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R20026批准用地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所提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经查,被申请人就案涉地块项目用地审批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拟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予以批准,即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市政府关于崇川区江海大道南、外环西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通政复〔2020〕121号),该行为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批准行为,并未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121号批复已经过行政复议审查。申请人已就案涉R20026地块的挂牌出让行为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并被驳回,案涉地块挂牌出让行为已经审查并确认合法性。2020年9月25日,答复人批准R2002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2020年9月30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通自然资规出告网〔2020〕40号《南通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对案涉地块进行挂牌出让。2020年10月12日,申请人就该挂牌出让行为不服,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就土地挂牌出让的批准行为属于土地出让行为的一个环节,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事实上属于重复申请。121号批复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原南通市体育运动学校公寓楼内,该公寓楼不在案涉R20026地块出让红线范围内,被申请人批准R20026地块项目用地行为不涉及被申请人原房屋所在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批准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综上,本案被复议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与本案被复议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121号批复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关于崇川区江海大道南、外环西路东地块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通自然资规请〔2020〕153号),请示内容包括:挂牌出让江海大道南、外环西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经审查,上述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市政府关于崇川区江海大道南、外环西路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批复内容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批复同意的案涉挂牌出让方案中,并不涉及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综上,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所作案涉批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亦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经审查查明:

R20026地块项目由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用地位置为江海大道南、外环西路东,用地总面积70371.8平方米。申请人房屋不在R20026地块项目用地范围内,亦无使用土地在R20026地块项目用地范围内。

另查明,申请人就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R20026地块使用权的行为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12月8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作出〔2020〕苏自然资行复第13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载明:“另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不在R20026地块‘江海大道南、外环西路东’出让红线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申请人房屋不在R20026地块项目用地范围内,亦无使用土地在R20026地块项目用地范围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批准R20026地块项目用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5日


苏ICP备05009012号 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3200000041 公安机关备案号: 32010602010384 联系电话: 025-835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