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省政府征地批文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10-17  浏览次数: 231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委托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1年度第1112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挂F[2022]4号,以下简称苏政挂F[2022]4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受理,2022年4月29日中止审理,2022年6月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挂F[2022]4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相关规定,南通市人民政府受被申请人委托于2022年1月2日作出苏政挂F[2022]4号批复。同意《海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1年度第1112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常乐镇、海门街道、余东镇、三厂街道、包场镇、正余镇,其中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38.2596公顷(含耕地35.9404公顷),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8.246公顷(占用农用地37.55公顷,含耕地31.5508公顷)。同意海门区的土地征收方案,将包场镇新群村,海门街道城兴村、海南社区、沙东村、五港新村社区、秀山村、占仁村、张北村,海门街道镇集体,三厂街道孝威村、镇西村,余东镇余南村,正余镇镇集体的共45.510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海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申请人为海门街道占仁村六组村民,在苏政挂F[2022]4号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没有房屋和使用土地。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在苏政挂F[2022]4号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没有房屋和使用土地,与苏政挂F[2022]4号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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