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认为常州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03-15  浏览次数: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盛蕾,职务:代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查处金坛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职的行为,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2月27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金坛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责令公开周某打了王某乙一拳,眼部受伤的处理方案信息的行为违法;

2.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关于王某甲信息公开来信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并重新作出周某打了王某乙一拳,眼部受伤处理方案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8日向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书面申请:要求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书面公开“2017年10月19日09时04分,周某和王某乙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后周某打了王某乙一拳,导致王某乙眼部受伤的处理方案的信息”。常州市公安局于2021年7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于2021年8月13日给申请人作出了坛公依[2021]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是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2017年10月19日09时04分,周某和王某乙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后周某打了王某乙一拳,导致王某乙眼部受伤的处理方案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拒不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8月18日向金坛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责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责令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金坛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申请材料后,至今未依法履行责令和监督职责,也没有告知申请人需要延期答复的通知,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因此,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查处申请书,望被申请人依法查处金坛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对金坛区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督促重新作出公开处警的详细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查处申请后,故意歪曲事实,也不依法履行责令和监督公开信息的职责,明知金坛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和回复的行为违法,而是用关于王某甲信息公开来信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把责令信息公开申请的事项歪曲成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2021年7月18日向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2.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坛公依复〔2021〕第12号)复印件;

3.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的《查处申请书》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甲信息公开来信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金坛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责令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职责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要求金坛区人民政府核实申请人反映的问题。2021年11月19日,金坛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王某甲责令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情况说明》,金坛区人民政府未收到申请人提出公开周某打了王某乙一拳,眼部受伤处理方案的信息的责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故金坛区人民政府未制作相应的告知书,不存在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2021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甲信息公开来信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被申请人“本机关未发现金坛区人民政府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金坛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其实质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该职责属于内部监督,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2021年7月18日向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2.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坛公依复〔2021〕第12号)复印件;

3.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的《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甲信息公开来信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5.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责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6.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王某甲责令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责令公开:周某打了王某乙一拳,眼部受伤的处理方案的信息”。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被申请人经向金坛区人民政府核实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关于王某甲信息公开来信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答复申请人“从现有证据看,本机关并未发现金坛区人民政府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的《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甲信息公开来信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3.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责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4.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王某甲责令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作了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责令公开:周某打了王某乙一拳,眼部受伤的处理方案的信息”职责。该请求事项系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该职责,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受理条件。对于申请人的监督申请,被申请人经调查并依法作出答复,已经依法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