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不服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4-02  浏览次数:

申请人:方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文,职务:代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依复〔2021〕第311号,以下简称“苏依复〔2021〕第311号答复书”),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依复〔2021〕第311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相城区黄埭镇长泾村有合法住宅,自2018年6月起,黄埭镇长泾村实施拆迁,因当地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未依法依规实施的拆迁行为涉嫌违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以挂号信形式依法向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查处申请,要求该局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因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能依法履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了行政复议。2021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苏行复第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了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不履责行为。申请人的合法房屋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法定原因、合法程序,申请人的房屋不受任何组织、个人侵害。如要拆迁,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而被申请人以复议决定形式认定的“协议搬迁”,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拆迁?都有什么程序?谁来实施、谁有权监管?实施它的法律依据、职权依据在哪?申请人认为,上述疑问应当是十分清楚、明确的。因此,带着上述疑问,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如下:“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长泾村正在实施拆迁工作。申请人因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能履行对拆迁行为的监管,而申请了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苏行复第116号)认为:‘2018年起,该地块房屋实施协议搬迁……协议搬迁现已停止实施(详见116号复议决定书第四页第一、二、三行)。’因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地拆迁工作,‘协议搬迁’属于什么性质应当为公众所知晓的。且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的‘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之精神,现申请公开:‘协议搬迁’工作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及考核评估依据。”并附上了〔2021〕苏行复第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同邮寄给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苏依告〔2021〕第311号),以“权力清单未明确具体的行政机关”为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是哪个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苏依复〔2021〕第311号答复书,该答复书告知:“1.关于您所述‘协议搬迁’工作的法律依据及考核评估依据,经审查,您上述申请内容属于以信息公开形式进行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您向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相关情况……;2.关于您所述‘协议搬迁’工作的权力清单,因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本机关不能明确您申请公开的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不再予以处理。如您申请公开的是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的权力清单,建议您向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应予撤销。一、被申请人滥用补正权。“协议搬迁”是被申请人在其116号复议决定书中的用词并经其认定的,谁在长泾村地区实施“协议搬迁”工作,难道它不知道?如其不知道的话,其是如何作出的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权力的依据就是法律之授权,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有权必有责,有法可依,法治政府才能最终建成。因此,法律依据、考评依据亦是政府重点主动公开之信息。即,其不是咨询性问题。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答复内容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苏依复〔2021〕第311号答复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苏依告〔2021〕第311号);

4.《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苏行复第116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情况。2021年12月23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长泾村正在实施拆迁工作……现申请公开‘协议搬迁’工作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及考核评估依据”。因部分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答复人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苏依告〔2021〕第311号),告知申请人补正。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遂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苏依复〔2021〕第311号答复书。二、答复人告知补正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再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权力清单制度是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申请权力清单公开时有针对性的特征性描述应当是某个政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即某个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而非某事项,否则难以确定是何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本案中,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公开的“‘协议搬迁’工作的权力清单”仅描述所涉事项而未明确具体的行政机关,存在不明确之处。故答复人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补正明确申请公开的是否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符合法律规定。三、答复人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1.关于第1项答复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公开“‘协议搬迁’工作的法律依据及考核评估依据”,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名义,进行政策法律咨询,实质是对〔2021〕苏行复第116号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申请人复议申请中“申请人的合法房屋受国家法律保护……‘协议搬迁’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拆迁?实施它的法律依据?职权依据在哪?……带着上述疑问……向被申请人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内容亦表明,其申请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对“协议搬迁”的合法性提出疑问,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故答复人根据上述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申请人向所在地镇政府咨询了解相关情况,符合法律规定。2.关于第2项答复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依法就“‘协议搬迁’工作的权力清单”告知申请人补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遂根据上述第三十条,答复申请人对该申请内容不再予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3.关于答复程序。2021年12月23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月13日,答复人作出苏依复〔2021〕第311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向申请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苏依复〔2021〕第311号答复书、邮寄凭证及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苏依告〔2021〕第311号)、邮寄凭证及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4.《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苏行复第116号)。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长泾村正在实施拆迁工作。申请人因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能履行对拆迁行为的监管,而申请了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苏行复第116号)认为:‘2018年起,该地块房屋实施协议搬迁……协议搬迁现已停止实施(详见116号复议决定书第四页第一、二、三行)。’因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地拆迁工作,‘协议搬迁’属于什么性质是应当为公众所知晓的。且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的‘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之精神,现申请公开:‘协议搬迁’工作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及考核评估依据。”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苏依告〔2021〕第311号),并于同日将该补正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苏依复〔2021〕第311号答复书,答复称“1.关于您所述‘协议搬迁工作的法律依据及考核评估依据。’经审查,您上述申请内容属于以信息公开形式进行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您向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相关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办公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406号,联系电话:0512-65481141,邮政编码:215143。2.关于您所述‘协议搬迁工作的权力清单’。因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本机关不能明确您申请公开的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不再予以处理。如您申请公开的是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的‘权力清单’,建议您向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相关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办公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406号,联系电话:0512-65481141,邮政编码:215143。”并于同日将该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苏依告〔2021〕第311号),并于同日将该补正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苏依复〔2021〕第311号答复书,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协议搬迁工作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及考核评估依据”。其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协议搬迁工作的法律依据及考核评估依据”,实质系申请人不了解协议搬迁工作的相关情况而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咨询,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内容属于以信息公开形式进行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指引其向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相关情况,答复内容适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协议搬迁工作的权力清单”,由于申请人没有明确需要哪个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就其所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进行补正明确,但是申请人在规定的补正期限内未进行补正。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再予以处理。同时,基于便民原则,指引申请人可以向黄埭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相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依复〔2021〕第311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